号贩子逃跑摔伤索赔38万被驳回,法院判决杜绝“和稀泥”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孙莹

2021-04-28 11:55 语音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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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因在医院倒号被处罚过的男子韩某再次出现在医院时被保安发现,韩某心虚逃跑,在被保安拦截过程中摔倒骨折。韩某将医院及保安公司起诉,索赔38万余元。28日上午,西城法院公开宣判,驳回韩某的诉讼请求。随后,西城法院召开通报会,通报了几起因自身不遵守公共秩序或不注意自身安全,错误认为“只要我受到伤害,就该有人负责赔偿”,最终都被驳回的典型案例。通过审理裁判亮明司法态度,向“谁闹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的错误思想说不,坚决杜绝“和稀泥”

被保安盘查逃跑摔伤索赔38万

2019年6月27日上午,一家医院的保安员杨先生在执勤时接到中控室通知,发现门诊楼附近有“号贩子”活动,便前往查看。在人群中,杨先生认出了曾多次在医院倒号被自己抓过的韩某。此时,韩某也发现保安盯上了自己,因为心虚撒腿便跑。杨先生则在后面紧追不舍。穿着凉鞋又急于逃跑的韩某在路上摔倒了两次,最终被保安拦下。在两人身体接触过程中,韩某摔在地上,踝关节和胫腓骨骨折,后经手术治疗构成十级伤残。

经过公安机关调查,并未追究保安杨先生的刑事责任。随后,韩某提起诉讼,向医院和保安公司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8万余元。

医院的监控录像拍下了保安发现、追赶并用双臂和身体阻拦韩某的过程,但韩某摔倒的一刻并未被监控拍下。两人对此也各执一词,韩某说保安将他抱摔导致骨折。而保安杨先生则表示自己追上韩某后,只是用手臂和身体阻拦韩某,是韩某自己摔倒受伤的。医院和保安公司都不同意对韩某进行赔偿。

法院认定保安无责驳回诉请

韩某自称到医院是为了看病,但法院审理后认为,韩某既未挂号,也未问诊,面对保安巡查突然全力奔逃,不仅步态紊乱连续两次跌倒,在保安阻拦盘问时还不予配合,显然有别于普通患者,因此并未采信韩某入院就医的陈述。

根据韩某螺旋形骨折的伤病成因分析,法院认为,韩某快速奔跑又跌倒,体力消耗大,自控力下降,在挣脱过程中身体不稳,旋转过度发生螺旋形骨折,而保安员仅采取上臂阻拦的动作控制韩某,并无踢打行为。法院也没有采纳韩某自称被保安抱摔导致骨折的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导致韩某受伤的根本原因是抗拒保安员依职权对其盘查所致。如保安员采取合理措施仍需承担赔偿责任,会让负有维护院区秩序的执勤人员在工作中无所适从,对妨害医疗秩序的行为不敢管、不愿管,从而不利于良好就医环境的建立,最终损害就医患者的根本利益。因此,保安员杨先生根据上级指挥,对可疑人员进行查证和控制,处置得当,应当予以肯定,其行为并无过错,不应对韩某受伤承担责任。

“我的腿骨折了,为什么不判他们赔?”一审判决后,韩某大声嚷嚷着不服,表示要上诉。

保安员杨先生在听到判决后松了一口气。“我是为了维护医院的正常秩序,”杨先生说,“今后再遇到这种事,我还会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

院方代理人表示,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号贩子的倒号行为损害的是广大患者的就医权益,影响医院正常就医秩序。“此案的判决对医院打击号贩子的正当行为予以充分肯定,对我们医院以后对打击号贩子,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和法律指导,体现了法律的担当。”

谁闹谁有理?受伤就得赔?

法院通报典型案例亮明司法态度

在此案一审判决后,西城法院随即召开通报会,通报了几起当事人错误认为“只要我受到伤害,就该有人负责赔偿”,最终都被驳回的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中,有病人家属冲击诊室被安保人员阻拦,以受到人身伤害为由起诉医院的。法院认定医院安保人员制止干扰医疗秩序行为属于正常履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安保人员在制止当事人过激行为时采取了超过必要、合理限度的不当行为并造成当事人身体伤害,驳回病人家属起诉。

有老人在医院门口自己摔伤,声称地面湿滑,医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索赔的。法院查明事发场地未见水渍及障碍物,医院没有过错行为,也尽到了合理限度的救助义务,因此驳回老人的起诉。

还有女子服用大量精神类药物自杀未果,反而起诉药店违规售药索赔的。法院认为当事人自己追求自杀后果,药店无须赔偿。

西城法院副院长王元田说,在一些民事侵权案件中,部分原告认为,“只要我受到伤害,就该有人负责,就能获得赔偿”。这是一种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错误思想。对于不遵守公共秩序、甚至拒绝接受管理,还以人身损害为由向管理者索赔的情况,法院的态度很明确,就是要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放在首位,对不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服从公共管理的行为通过裁判方式予以否定性评价。对于当事人认为“我弱我有理”“我受伤我有理”的情况,法院也坚决从事实出发,以法律为准绳,杜绝“和稀泥”的做法,用裁判惩恶扬善、用裁判为公共秩序的维护者撑腰、用裁判传达正确价值观


编辑:王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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