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16 19:51
公安机关没有刑事立案,但法院经详细审核,判定当事人和他前妻无需支付高达24%的利息,只需要正常偿还实际使用的借款。北京二中院9月16日发布消息说,法院支持了当事人李某的上诉,对一审原告的诉求予以部分驳回。
据二中院通报,此案一审时,原告贺某将李某和李某的前妻徐某起诉至法院。贺某拿出了一份经过公证的借款合同,合同上写明,贺某借给了李某190万元。据贺某讲,钱借出去了,李某不还本金和利息。贺某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和徐某共同偿还本金,并按照约定的年利率24%支付利息。一审法院判定贺某胜诉。李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审期间,李某向法官表示,这起案子实际上是套路贷诈骗。“我根本不认识贺某,一直是通过一家担保公司的员工联系贷款,并在公证处做了多份公证书,公证的合同包括与某典当行签订的《典当行抵押合同》等”。李某说,《借款合同》中的出借人、利息等处均为空白;担保公司员工要求他和徐某办理假离婚,将自己名下的房子过户到徐某名下,还曾经试图利用徐某不识字,欺骗徐某将房子抵押给某典当行。李某强调说,他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本、银行卡等原件一直掌握在担保公司员工手中,公证的合同并没有给他。直到后来李某报警,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才拿到合同和证件原件。同时李某表示,借款后他虽然收到190万元,但是当天及此后,被这家担保公司员工陆续转走6万余元,他实际使用的款项仅为183万余元。李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未予立案。
针对李某的上诉主张,二中院法官首先想到,先得查清楚这190万块钱,到底是从哪儿出来的。法官要求贺某提交他的账户交易明细。审核这份明细后,法官发现,贺某向李某转账的190万元来源于某典当行法定代表人的账户。而且这个典当行法人代表的账户还曾有多笔款项进入贺某账户,然后由贺某的账户转入他人账户。将这份详尽调查摆在贺某面前之后,贺某说,他就按照183万元的借款数额,请求法院判令偿还吧。
在公安机关未予刑事立案的情况下,二中院在民事程序中,难以认定这起案件属于“套路贷诈骗”。但是仅从民事合同中来看,贺某与李某、徐某签订的合同存在瑕疵,不过李某确实使用了183万余元借款,应当为此承担相应责任;贺某向李某转账的190万元并非其自有资金,且其账户存在多次自典当行法定代表人账户转入款项后又向他人转账的情形,涉嫌作为典当公司的放款通道,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其行为应当被认定无效,故改判李某、徐某偿还贺某183万余元并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