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02 19:21
回自己的家,却要看别人的“脸色”。11月2日,一则因不想被人脸识别、两年间都是“蹭脸”回家的消息引发热议。河南郑州的陈先生向媒体反映,因为小区物业安装人脸识别的门禁需要“刷脸”,担心信息泄露并未同意,两年来无法正常进出小区,只能跟随其他刷脸的业主回家,这种回家方式给他带来极大的不便。
对于陈先生反映的问题,小区物业的工作人员给出了十分“全面”的解释:“装之前面向全体业主进行了民意调查,少数服从多数,大多数业主都同意”;人脸识别进小区的做法,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小区”;“在这常住的都采集了,2020年1月1日开始启用到现在,目前为止,这是第一次,唯一的一个人反映。”
物业公司的回应看似有板有眼,实则漏洞百出:小区智能管理的思路值得点赞,但这不能作为侵害居民权益的挡箭牌;即便陈先生真是唯一不同意被人脸识别的居民,也不代表他没有“不同意”的权利。物业公司真正该做的,不是在所谓的民意调查后要求少数服从多数,而是应该问问像陈先生这样的用户,为什么要跟人脸识别门禁“死磕”到底。
“刷脸”应用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方便和效率,也为社会带来了个人隐私泄漏的尖锐问题。因为生物信息的重要性和终身不可更改性,一旦发生泄露,不仅人身、财产安全可能受到危害,人格尊严也可能受到侵害,且这种损害很可能伴随用户终身。那些几块钱就能打包购买人脸数据的灰色产业链,足够成为用户担心个人生物特征被泄露的原因。陈先生并非杞人忧天,倒是物业公司该扪心自问:有几成把握,能够保证录入的居民人脸信息不因技术漏洞或商业利益遭遇窃取或滥用?
相比物业公司毫无依据的强制做法,陈先生拒绝刷脸的执着,有法律法规强势撑腰。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相关规定,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1月1日起,《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要求处理生物识别等敏感个人信息,应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再说《民法典》、《网络安全法》也有规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同意。
除了有明文条款可遵循,还有生动案例可参照。2019年,浙江某大学副教授状告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的“人脸识别第一案”中,法院的宣判重申了个人信息采集应遵循的正当必要原则,已经对强制刷脸亮出红牌。两年来,各地小区业主不乏对人脸识别门禁的质疑和抵触,也一次次给生物识别技术行业敲响了警钟。一句话,陈先生所在的小区物业管理方,实在需要一次人脸识别信息采集权利的大型科普:不是“只有他不愿意”就是他错了,而是人脸识别要尊重任何人“不愿意”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