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04 19:00
张先生晚间步行前往咖啡厅,不慎跌落楼梯摔伤,他把事发区域的产权单位、物业单位和目的地咖啡厅诉至法院,以三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赔偿医疗费等18.6万余元。近日,海淀法院判决物业单位承担40%的责任,张先生自行承担60%的责任。
张先生诉称,2019年4月某天晚上,其赴朋友之约前往咖啡厅谈事,在随着手机导航按照指示牌的指向步行前往时,由于路面没有照明灯、安全警示标识和橡胶路锥等,致使其跌落楼梯受伤并住院14天。张先生认为,产权单位、物业单位、咖啡厅未履行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案发楼梯处未设置明显标识,有巨大安全隐患,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产权单位辩称,其已经将涉案区域物业管理委托给物业单位,张先生要求公司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物业单位认为,已经实际履行了对管理区域安防、巡视检查的义务,张先生跌落的楼梯处,属于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根据法律规定,公司需要保障上述通道的畅通,不得占用、堵塞、封闭,公司已经尽到了公共场所管理人所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现场监控录像表明,张先生从楼梯处跌落受伤系其走路时低头玩手机、注意力不集中所致。
咖啡厅称并非公共场所管理人,张先生也非在咖啡厅的门店管理范围内受伤,不存在侵权行为,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也不存在过错,所以,并非本案侵权赔偿的适格主体。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单位作为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从现场勘验情况来看,事发楼梯入口处存在安全隐患,物业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但物业单位未完全尽到上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先生低头玩手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自身也存在过错。
产权单位及咖啡厅非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等因素,做出上述判决。综合判定物业单位承担40%的责任,张先生自行承担60%的责任。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