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升级”,有温度也有力度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张宇 通讯员 郝晓萌

2022-09-15 16:42 语音播报

城事

2022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新规”)。该规定在2016年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基础上,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作出、执行等各方面做出了更加详尽的规定,北京房山法院的法官在本文中以案释法,解读“升级版”人身保护令的亮点。

案例一:儿子欲卖老宅院与父起争执,父亲申请保护令获支持

王老汉和老伴生活在某村16号宅院内,老伴去世后,王老汉独自居住在该院落内。王老汉早年经商不善,后由其子小王接手继续经营,但仍未能挽救颓势。债主相继上门讨债,王老汉和小王就如何处理债务问题发生争执,矛盾越来越大。

之后,王老汉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称小王多次通过砸门撬锁的方式强行进入16号宅院,将屋内物品私自卖掉还债,甚至还想将宅院变卖还账,更有甚者,小王还曾经对王老汉动手,为此公安机关多次出警。王老汉认为小王严重威胁了自己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要求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小王进入16号宅院。

小王则称,16号宅院有自己的份额,自己有权处置自己的财产,目前与王老汉并未因该院落分割问题进入诉讼程序,自己可以自由出入院落,法院无权禁止自己进入享有份额的宅院。

法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的出警记录等证据材料足以证明王老汉与小王之间矛盾尚未化解,可能存在激化矛盾、冲突升级的风险;小王以父亲尚未提起关于院落财产分割民事诉讼为由的抗辩不能成立。最终,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支持王老汉的诉求。

法官说,新规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这意味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与作出无需依托于任何诉讼而独立存在。人身安全保护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及时制止家庭暴力,受害人无需待民事诉讼时机成熟时一并提起,确保受害人在第一时间得到司法救济。

案例二:家中录像及孩子的陈述,成为保护令的重要证据

张先生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称妻子关女士在收到张先生的离婚起诉材料后,持菜刀砸碎了张先生及其父母居住的房屋内的窗户、家具家电、灯具等大量物品,并带人威胁张先生及其父母。关女士吵闹、威胁、打砸的行为,给张先生及其父母造成了人身伤害、精神折磨和财产损失,经几次报警,关女士均无悔改表现,故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审理过程中,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了出警记录,张先生还主动提供了安装在家中摄像头拍摄的关女士打砸视频,视频完整记录了关女士打砸的过程。法院还询问了张先生与关女士的未成年子女,他们用孩子的视角描述了事情发生的经过,表现出对母亲的恐惧。

最终,法院结合证据认定关女士存在对张先生及其父母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及现实危险,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官说,反家庭暴力法规定,认定家庭暴力的事实可以依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而新规第六条以列举的方式进一步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证据”的表现形式,具体细化为10种,并将“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作为兜底条款。

新规明确规定证据的表现形式,指引了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危险时在哪些方面着手保留和收集证据,避免了因申请人举证能力不足而导致不能及时获得司法救济,也有利于法院在有限的时间内用最快的速度、最高的效率精准地调取相关证据。

案例三:不能直接证明伤情系女婿所为,岳母申请亦获支持

王先生和李女士系夫妻关系。二人在孩子出生后,夫妻二人先是因孩子姓氏问题发生矛盾,二人离婚后又因孩子抚养问题发生争议,后王先生以离婚纠纷为由将李女士起诉至法院。

王先生前往法院立案途中遇到岳母刘老太太,双方发生争执,家庭矛盾冲突逐步升级。女儿离婚诉讼过程中,刘老太太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称女婿王先生多次骚扰、跟踪刘老太太和李女士,并至二人住处多次产生肢体冲突,故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调取了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刘老太太亦提交了自己和李女士伤情的照片和事发经过的视频录像。但视频录像中仅能模糊地看出有人在互相推搡,断断续续地听到言语冲突。王先生承认确与刘老太太与李女士发生过互相推搡,但二人并未因此受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和李女士在离婚诉讼期间,积怨深厚,虽现有证据无法确凿证明刘老太太和李女士伤情系王先生所为,但二人有遭受家庭暴力的较大可能性,为使双方冷静处理离婚事宜,避免矛盾冲突再度升级,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官说,新规第六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当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证明到“较大可能性”的程度时,法院即可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这区别于民事诉讼中“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减轻了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保证受害人获得及时救济。

案例四:离婚时仅提交保护令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对方家暴

乔女士以离婚纠纷为由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二人离婚,处理孩子抚养问题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除此之外,乔女士还要求王先生支付因为家庭暴力产生人身伤害的医疗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乔女士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称双方曾因生活琐事两度产生肢体冲突,并提供了派出所接警单、出警记录等证据。

法院经审查认为,乔女士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随后乔女士将保护令作为证据在离婚诉讼中提交,用以证明王先生存在家庭暴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乔女士和王先生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经调解无法和好,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乔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

乔女士和王先生因家庭琐事产生过冲突,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王先生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故对乔女士要求王先生因家暴行为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新规第九条规定,离婚等案件中,当事人仅以人民法院曾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主张存在家庭暴力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综合认定是否存在该事实。因此,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不能直接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实,不能免除民事诉讼中关于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举证责任。

因此,即使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也不能免除民事诉讼中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举证责任,需要主张一方提出更多的证据予以支撑。

案例五:违反人身保护令,法院可认定构成拒执罪

上述案例三有了后续进展,在保护令期限届满前,刘老太太向法院申请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称王先生在保护令期间屡次向其发送威胁信息,进行短信轰炸骚扰,王先生出格行为风险依旧存在。

法院经审查认为,王先生在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后仍存在威胁、骚扰刘老太太及其女儿的行为,二人仍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故再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王先生不顾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仍对刘老太进行推搡、跟踪,发布威胁信息。刘老太无奈,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法院保证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顺利执行与实施。

法院受理刘老太的执行申请后,传唤了王先生,对其训诫并强制执行。因王先生仍表示拒不履行保护令,法院责令王先生缴纳罚款1000元。王先生缴纳罚款并签订保证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承诺书。

法官说,实践中类似王先生的情况,人民法院仅能给予训诫或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少量金额的罚款或并不严重的司法拘留,但新规第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这提升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效力,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纳入刑法中“判决、裁定”的范畴,加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刑事保护力度,强化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司法权威。


编辑: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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