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入职员工上班途中出车祸,公司申请撤销工伤认定法院不支持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林靖

2023-04-04 22:02 语音播报

城事

员工刚入职就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而公司面临破产,在未取得该员工同意的情况下,就向社保部门提交了撤销工伤认定的申请。4月4日记者从北京一中院获悉,最终法院依据《民法典》和劳动法中有关工伤的相关规定,支持李先生依法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并索要工资及工伤相应待遇。

李先生入职一家科技公司从事影视制作工作,但入职仅10天,就不幸在上班路上发生了车祸。事发后,他与公司向社保部门提出认定工伤的申请。此后,李先生一直在家中休养。不久,李先生突然接到任女士的来电,因公司面临破产,任女士受公司委托办理李先生工伤善后事宜。后来公司在未取得李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向社保部门提交了撤销工伤认定的申请。

得知此事后,李先生重新提交了工伤申请。但任女士又给他打电话,称公司不再配合进行工伤认定,并单方面解除与李先生的劳动合同。

李先生既担心没有公司的配合,工伤认定无法顺利进行;又担心公司面临破产,自己不能继续索要工资以及得到相应的工伤待遇;此外,公司能否以面临破产为由和他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北京一中院法官吴博文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在公司不配合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况下,李先生可以自行申请工伤认定。

即使公司进入破产阶段,按照《企业破产法》,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等费用,属清偿顺序靠前的款项;《工伤保险条例》也明确规定,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故李先生可继续索要工资以及工伤的相应待遇。

另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法官认为,该法中关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突破该法,否则就构成违法解除。而该法并未规定面临破产风险的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在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后,劳动合同才依法终止。因此,该公司未被依法宣告破产前,不能以面临破产为由单方面解除与李先生的劳动关系。


编辑: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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