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10 20:22
年近六旬的张阿姨在婚介公司登记,希望寻求伴侣,结果婚介公司不仅没有提供承诺的相亲对象,老板还注销了公司。东城法院在重阳节前发布消息,法院判定公司恶意注销,股东承担退费义务。
2019年3月,张阿姨在婚介公司员工的推销之下,与该公司签订了《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其中约定:“婚介所为张阿姨提供婚姻介绍服务,搭建征婚交友平台,从多方面为其征婚创造有利条件,期限为一年,服务费共20000元,合同有效期内,精准推荐不少于6人……”,合同中还约定,发生争议,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合同签订后,张阿姨支付了20000元的服务费和2000元的年审费用。婚介公司为张阿姨介绍了两位男士并提供了约见服务。然而,在与两位相亲对象交谈过程中,张阿姨发现,婚介公司介绍的对象明显不符合自己向婚介公司提出的要求。其后,婚介公司未再向张阿姨介绍相亲对象,张阿姨认为婚介公司并未提供相应服务,向婚介公司提出退还服务费的要求,然而,婚介公司以服务期已过为由拒绝。
2021年5月,张阿姨以合同纠纷为由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过程中,该婚介公司唯一股东崔某于2021年8月申请注销登记,并于公告期内发布了简易注销公告信息。由于该公司注销,张阿姨无奈撤回仲裁申请。
因认为婚介公司注销未告知自己,导致自己未能申报债权而无法退还服务费,2024年8月,张阿姨以清算责任纠纷为由将公司唯一股东崔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崔某返还服务费。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阿姨与某婚介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结合原告张阿姨提供的收据、银行交易明细、转账凭证可相互印证,法院认定张阿姨提供的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张阿姨已支付22000元费用。服务费用应与公司提供的服务频次、内容相对应,某婚介公司应就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退还服务费。综合考虑婚介公司服务情况、市场行情,酌情判定应退还张阿姨服务费16000元。
本案中,被告崔某作为公司的唯一股东,决意解散公司,但在清算过程中并未依法通知原告张阿姨申报债权,导致张阿姨的债权未获清偿,故被告崔某应对公司的债务向张阿姨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东城法院判决,被告崔某向原告张阿姨退还服务费16000元。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并达成和解,被告崔某当庭给付原告张阿姨相关服务费。
法官表示,部分婚介企业关注到老年人婚介服务的商机,以虚假承诺、哄骗式消费等名义吸引老年人签订婚介服务合同,进行大额消费。法院既保护诚信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依法惩处其中的违法行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本案中,婚介公司未按约定提供相应服务,后期不仅未进行退款,还违规注销公司,严重侵害了张阿姨的合法权益。作为公司清算时的唯一股东,未履行告知义务即注销公司,不符合诚信经营理念,与法相悖,遂判决股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