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警方通报:两名房东被罚款
通州警方在线

2026-01-16 20:02 语音播报

城事

各位房屋出租人请注意,出租房屋绝不能“一租了事”,房屋出租要依法合规,履行登记信息及相关安全管理责任,及时自查整改隐患问题,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切实做到“不漏户、不漏人、不漏项”。

案例1:房屋出租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1月8日,通州公安分局漷县派出所在通州区漷县镇南丁庄村一出租房内查获一违法窝点。经进一步工作查明,该房屋出租人马某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致使出租房屋内发生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存在治安隐患。公安机关依法责令马某限期改正,并给予其罚款的处罚。

法律法规:《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安全规定和标准;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2:房屋出租人未按规定执行出租房屋实名制

1月10日,通州公安分局甘棠派出所在通州区潞城镇前榆林庄村开展出租房屋检查时,发现房屋出租人白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白某罚款处罚。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人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通州警方提示:房屋出租人应当主动与属地派出所签订《租赁住房治安责任保证书》,依法履行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责任,按规定登记申报租住人员信息,定期检查出租房屋使用情况,发现出租房内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违规经营短租住房。违反相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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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司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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