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仨人醉酒后袭警、辱警,都被拘了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张宇

2020-09-28 18:50 语音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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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山公安分局9月28日通报了三起袭警、辱警案件。这三起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即案件的当事人均为酒后闹事,言行失控,涉嫌妨害公务、阻碍民警执行职务,其中两人被刑事拘留,一人被行政拘留。

2020年7月26日晚,房山公安分局西潞派出所民警在西潞大街西门巡逻警务站执勤时,醉酒男子张某拍打、推拽警务站玻璃门,对民警进行辱骂,并突然将塑料瓶中的白酒泼向民警脸部、前胸后逃离,西潞派出所支援警力赶到后将张某控制。张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房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张某

2020年8月4日晚,房山公安分局长阳派出所民警在城铁房山线稻田站处理一起打架警情时,民警依法对嫌疑人徐某进行传唤,醉酒的徐某不仅不配合民警工作,还辱骂现场执法民警,被强制传唤至派出所。徐某因阻碍民警执行职务被房山公安分局行政拘留。

徐某

2020年8月19日凌晨,房山公安分局阎村派出所接报:在房山一小区内因代驾问题发生纠纷。民警立即出警,到达现场后了解,高某某醉酒后呼叫代驾,与代驾司机发生纠纷,代驾司机称高某某对其进行了殴打。民警在对高某某进行传唤时,其拒不配合,拍打民警手部,并长时间辱骂民警。高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房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高某

警方提示:

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职能部门,在依法执行公务的过程中,请市民给予充分的理解、配合和支持。醉酒不是构成违法犯罪的理由,对于任何阻碍、妨害民警执行公务的,警方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绝不手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图片来自“房山警方在线”


编辑:徐慧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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