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了解我国古代礼法结合的鲜明特点,请看唐律中的具体案例!
北京日报 | 作者 张晋藩

2019-12-04 07:16

学习

礼是古老中国的一种社会现象。礼不仅起源早,而且贯穿于整个中国古代社会。有关礼的观念与学说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它影响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调整着人与人、人与家国,乃至人与天地万物的关系。礼与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又构成了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和特有的中华法文化。

两汉所开辟的引礼入法的多种渠道,为礼入于法、礼法结合创造了有利的条件。魏晋至唐沿着这条路线终于完成历史性的礼法结合。唐律无论结构、内容、注释均已蔚为大观。礼与法的结合也臻于成熟和定型,可以说一整套体现宗法等级思想与制度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评价。

透过唐律可以发现礼与法的内在联系,可以体验礼是怎样融化于法的,可以印证礼是唐律的灵魂,唐律是礼的法律表现,二者是互补而不可分的关系。如同《唐律疏议·名例》中所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唐律疏议·名例》中所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唐律是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的典范。

唐律是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的典范,剖析唐律是有助于鉴古明今的。唐律所反映的礼法结合的鲜明特征,连同它对周边国家的影响,成为中华法系赖以确立的重要因素。

礼指导着法律的制定

纲常之礼是唐律最基本的内容。十恶大罪之所以“为常赦所不原”,也就在于它的行为触犯了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唐律的制订从武德朝起,历经贞观、永徽、开元诸朝,始最后定型。

在这个过程中,以礼改律之处甚多,例如,贞观前《贼盗律》“谋反大逆”条规定:“谋反大逆人父子、兄弟皆处死,祖孙配没”。贞观修律时改为“谋反大逆人父子处绞,祖孙、兄弟皆配没。”这个改动主要是依祖孙兄弟的血缘亲疏关系而调整处死的范围。

按《礼记·祭统》“孙为王父尸”,祭祖可以孙列,说明了祖孙关系重于兄弟关系,如果祖孙配没,兄弟处死,显然于亲情不合。因此贞观修律时房玄龄据礼作如上改动。

又如,《户婚律》“同姓不得为婚”条,只禁止同姓及外姻有服属尊卑为婚,对外姻无服是否属尊卑为婚没有规定。永徽修律时,增补了“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杖一百,并离之。”按礼,堂姑、堂姨等为父党母党,且有尊卑名分,如许为婚,岂非污损名教,蔑弃人伦所以据礼加以禁止。魏征曾经指出:“礼义以为纲纪……明刑以为助。”既然明刑是为了助礼,因此唐律的制定与修撰,自然要以礼为指导。

礼典、礼文直接入律

唐律的制定除在总的方面接受礼的指导外,有些律文几乎是礼典的翻版。

譬如《名例律》“八议”是《周礼·秋官·小司寇》“八辟”的照搬。《户婚律》“七出三不去”是《大戴礼记·本命》“七去三不去”的移植。也有的律文是礼的原则的演绎,譬如,《名例律》关于“矜老小及疾”的具体规定如下:“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

显而易见,这是从《周礼》“三赦之法”“一赦曰幼弱,二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和《礼记》“悼耄不刑”,“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演绎而来的。

此外,唐律关于不孝罪之一的“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诸子孙违犯教令及供养有缺者,徒二年”是《礼记·内则》“孝子之养老也,乐其心,不违其志,乐其耳目,安其寝处,以其饮食忠养之”和《礼记·曲礼》“父母存,不有私财”的法律化。类似的例子在唐律中是多有可见的。

定罪量刑“于礼以为出入”

定罪量刑时“于礼以为出入”,是唐以后人们评价唐律的主要着眼点。而从唐律的规定和审判实践是可以得到证实的。以斗殴为例,一般“斗殴人者笞四十”。但“诸殴缌麻兄姊,杖一百。小功、大功,各递加一等。尊属者,又各加一等。诸殴兄姊者,徒二年半。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各加一等。诸殴祖父母父母者,斩”。由于亲属之间亲疏有别,长幼有序,所以以卑犯尊根据亲等,处以不同刑罚,这是礼所要求的。

从审判实践中,也可发现以礼折狱、弃律从礼的案例。例如,长庆年间,某姑鞭打其媳至死,京兆府断以偿死,刑部尚书柳公绰以礼改判。《册府元龟》记载其事如下:“柳公绰,长庆中为刑部尚书,京兆府有姑以小过鞭其妇至死,府上其狱,郎中窦某断以偿死,公绰曰:‘尊殴卑,非斗也且其子在,以妻而戮其母,非教也。’竟从公绰所议。”

以上可见,凡是违礼之罪都要加重处刑。由于“于礼以为出入”是公认的道德高于法律的司法原则,并受到国家的保护,因此司法官宁可不依律,也不可以不循礼。不依律所责者是职务,不循礼所责者是人格。由于唐代科举取士的重要内容是儒家经典,因此唐代官员明礼者多于明法,以礼断案对他们是并不陌生的。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法律史学研究院名誉院长)

原标题为《引礼入法 礼法结合》


编辑:袁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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