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06 10:37
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用较低的利息贷出款来,然后收取高额利息转贷给别人,这竟然成了不少人赚钱的手段。自2015年至今,北京二中院及辖区基层法院共审理因此种行为而酿成的案件68件,且逐年递增,此类行为的风险也正逐步升高。
据北京二中院上午通报,这68起转贷案件的出借方均为个人,他们通过提供抵押财产,或者从多家银行申请数笔消费贷款,或利用多张信用卡刷卡套现等方式获得资金,转而用来对外放贷。法官表示,大多数案件中,双方约定的借款时间都非常短,不足一年的超过了半数,其中有6起案子约定的借款期限只有1个月。
时间虽短,利息却高。25起被认定存在转贷行为的案件中,借款利息为年利率10%-24%之间,明显高于银行贷款利率。有部分案件约定的年利率高达48%。此外,有4起案件的当事人约定,借款人在负责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还本付息同时,要向出借人支付一定金额的“好处费”,占借款本金的8%-22%不等。上述案件中,出借人或多或少都约定了高额利息,甚至有部分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远超法律保护上限,还有部分当事人虽未将利息明确写在合同中,但却私下口头约定高息或“好处费”。
25起转贷案件中,有10起案件的借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占比40%;有8起案件的借款本金在10-50万元之间。这么多钱是怎么从银行贷出来的?除了抵押房产或其他财产之外,一些出借人使用信用卡刷卡套现,而且往往从多家银行贷款,汇总后对外出借。其中,部分出借人甚至发动亲戚朋友将房产用于抵押,从而获取放贷资金。
今年8月20日开始施行的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比此前司法解释中关于认定高利转贷合同无效的尺度进一步收紧。由于转贷人常向借款人索取高额利息,容易扰乱信贷市场秩序,引发金融风险。在此背景下,被认定为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情形的案件逐渐增多。
使得此类案件逐年攀升的原因,一方面是拥有闲置资金的公众发现,通过放贷能获取较为丰厚的利息收益,这刺激了部分原本资金不足者也想从中分一杯羹。同时,金融机构在审核贷款申请时,往往把重点放在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措施上,对于个人提供房产、车辆等作为抵押的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往往较为青睐。但是,在放贷完成后,部分金融机构往往疏于对借款用途进行跟踪核查,给部分人收到借款后用于放贷造成可乘之机。
法院表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给他人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转贷人还可能承担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的法律风险,“转贷”过程中,一旦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的行为,轻则使出借人无法及时向银行还贷,导致信用受损,重则无法收回借款,如果不能以自身资金及时向银行偿还贷款,则可能失去抵押给银行的房屋,得不偿失。
《刑法》中规定,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