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23 18:48
酒驾后找他人“顶包”骗保;无证驾驶,事故双方合伙骗保;发生事故后夸大损失骗保……昌平法院统计发现,机动车保险诈骗逐渐成为保险类诈骗犯罪的重灾区,这其中,汽修厂又是作案的重点行业。23日,法院建议:建立保险反欺诈信息系统平台。
机动车保险诈骗犯罪手段主要有三种
昌平法院统计,2019年至今,该院共审结机动车保险诈骗犯罪案件23件, 判处机动车保险诈骗犯罪分子57人。从犯罪主体看,被告人以青年人为主,40岁以下人数占比超过85%,这在一定程度上与实施机动车保险诈骗犯罪的操作性有关,一般要具有驾驶证或会开车等技术条件。从性别特征来说,被告人以男性为主,占比超过95%。
通过调研,法院发现机动车保险诈骗类犯罪手段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故意伪造、制造保险事故,表现为车辆投保人或驾驶人在投保车辆没有发生保险事故情况下,自行或勾结修理厂等第三方制造事故现场,进而骗取保险金;或是事故车辆在出险后不符合保险公司的理赔标准,保险相对人无中生有,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索赔。二是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材料或夸大损失程度,主要是保险相对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为了免费修车或索取更多的保险金,故意二次撞击车辆来夸大或虚构损失;或者与汽修人员相互串通,谎报维修费用,伪造维修单据等虚假材料骗取保险金。三是冒名顶替骗保,包括酒后或无证、无驾驶资格叫他人“顶包”、用其他车辆顶替等。
如法院审理的程某骗保案中,程某酒后驾驶“宝马”牌汽车行驶至昌平区沙河镇某小区门口处发生单方事故,致使自己的车辆受损。为骗取保险理赔金,事故后,程某联系朋友宋某来到事故现场。二人商议后,由未饮酒的宋某向保险公司报案,谎称是其驾驶涉案车辆造成事故。后程某收到保险理赔款13万元。后保险公司发现情况有异,报警后查明了真相。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宋某的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而宋某明知程某酒后发生单方事故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仍配合、协助程某实施骗取保险理赔款的行为,且数额巨大,其并非偶犯,该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最终,法院结合二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程某有期徒刑4年,罚金4万元;判决宋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2万元。
勾结作案导致诈骗犯罪识别率低
除此之外,法院还发现,机动车保险诈骗犯罪绝大部分是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出现的。主要表现为车主与汽修厂员工、保险职员等保险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相互勾结,或是汽修厂职工、保险代理员等多人合作利用“职业优势”骗保;还有少数是事故双方当事人相互串通。其中,汽修厂是作案的重点行业,法院审结的23件机动车保险诈骗案件中,有14件为汽修厂串通投保人或汽修厂内部员工合伙作案,汽修人员深谙机动车保险定损、理赔等一系列流程及标准,实施骗保行为较为容易。
并且,由于有“专业人员”参与作案,导致诈骗犯罪识别率低。机动车保险诈骗案件犯罪人员相互勾连共谋特点明显,犯罪作案手段隐蔽,且知情人员范围相对封闭,保险公司往往处于信息劣势,难以完全掌握车辆的真实情况,对保险代理员、汽修厂等第三方是否诚信开展业务核查难度较大,不少犯罪分子采用“积少成多”作案策略,进行大量汽车撞车、剐蹭、人为扩大损失等方式骗保,单笔金额小,痕迹不易被察觉,常在投保人或车辆频繁出险时保险公司才发现端倪,大量骗保行为得到保险理赔,诈骗识别率低。
法官介绍,金某是昌平区某汽车修理厂员工,其为招揽客户,伙同他人故意多次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理赔款,每次金额并不大,少则4千余元,最多达2万元。法院审理认为,金某构成保险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罚金1万元。
此外,法院还审理过车险代理员虚构理赔信息骗保,赚取修车厂返点的案件。贾某、刘某、商某在昌平区代理保险业务期间,多次对不符合保险理赔要求的车辆,通过伪造交通事故现场、编造虚假事故原因等方式使之符合保险理赔的条件,骗取多家保险公司的汽车保险理赔金,保险诈骗金额共计18357元,诈骗金额共计31677.3元。庭审时,贾某交代,最初三人是保险代理员,后来承接车辆理赔业务,为留住客户,三人通过伪造单方或双方事故帮助客户通过保险诈骗的方式“免费”修车。其间,三人与修理厂建立合作关系,修车后由修车厂返点获利。最终,三人均获刑罚。
法院建议:建立保险反欺诈信息系统平台
对于发现的骗保问题,法院建议,首先,保险公司应优化内部管控、堵塞行业漏洞。保险公司经营模式应由“重业务规模,轻风险管控”向“重业务质量,抓风险管理”转变,严格落实核保理赔制度,及时细致开展事故现场勘查,从保险人或车辆的出险频率、是否有不良征信记录及骗保前科、车辆维修金额、事故原因是否异常等多方面对风险进行量化评估。对短期内多次出险的人员、车辆要重点关注,建立重点人员、车辆信息库,按照风险高低设立不同等级的核保理赔流程。
另外,建立保险反欺诈信息系统平台。集中行业力量打击欺诈犯罪,在保险行业内部设立全国统一联网的机动车保险反欺诈信息系统平台,实现“出险信息上传-平台汇总分析-大数据识别异常-协查通报”功能一体化。同时,建议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医疗机构、银保监会、保险行业协会等加强沟通联动,针对犯罪易发环节全链条协作执法,畅通违法线索移转衔接流程,形成打击违法活动合力。
同时,广泛开展保险知识及法律宣传,纠正社会公众“投保后不出险就是吃亏”的认知偏差,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参与保险活动。
对于普通车主,法官也提出两点建议。
车辆出险后,有时会接到保险公司员工电话,以代办理赔、免费修车等名义,诱惑消费者到店维修。此时,消费者一定要提高警惕,一些修理厂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篡改保险事故记录,骗取保险公司的理赔金,导致消费者被虚开车险理赔记录、车险保费上浮,车辆维修质量得不到保障,最终损害,如需提供证件,可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注明使用范围和期限。在车辆理赔结束后,可及时向保险公司查询理赔记录,核对出险次数及理赔金额,防止汽车维修厂居中实施欺骗、隐瞒行为。
此外,近年来,利用“碰瓷”制造交通事故进行车险理赔的欺诈案件时有发生。遇到这类情况,车主应及时报警寻求帮助,注意保留好现场证据,切勿私自移动现场。同时尽快通知保险公司,保管好相关票据和事故处理部门的证明材料。实践中发现,有些不法分子专门寻找违反交通规则的车辆下手,因对方违章在先,往往要负全责。因此提示大家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杜绝违章驾驶,对车辆按时年审和投保,建议给车辆安装行车记录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