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离开现场,保险公司一定免责吗?法院解疑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安然

2022-02-19 19:22

城事

“肇事逃逸,保险不赔”的条款,几乎每个司机都知道。但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投保人只要离开现场,在之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是否就一定不能获赔了?东城法院发布消息说,法院审结一起保险纠纷,未认定投保人“离开现场”的行为属于逃逸,并判令保险公司正常理赔。

此案中的事故发生在东城区南竹竿胡同与南水关胡同交叉口,司机薛某某驾车由东向西行驶,骑车人易某某骑着电动自行车由南向西左转弯驶来,双方发生碰撞,易某某当场倒地。薛某某下车后查看对方伤势,并打电话报警。

但是在交警赶到之前,薛某某称,他曾确认对方意识清晰,并得到对方许可后,离开现场匆忙去办事。之后接到交警电话,他在当晚到了易某某所在的医院,支付了3万元医疗费。交管部门认定,双方为同等责任。易某某事后将薛某某和他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告到东城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69万余元。

庭审中,薛某某认为他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公司则认为,投保人在事故发生之后离开了现场,按照2004年版本保险责任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不进行赔偿。为此,保险公司出示了2004年版本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保险示范条款》,其中第24条规定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保险公司免责。

薛某某认为,他在事故发生后马上报警,配合警方调查,没有扩大损失,不构成保险公司据以免责的“驶离现场”;此外,离开现场即免责的保险示范条款,保险公司并未向其送达并履行解释说明义务。

面对各方的争议,主审法官当庭点击保险公司所提供的送达链接,显示内容却为2020年版本的保险示范条款。在该版本条款中,并未约定“驶离”现场免责,而是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情况下保险公司免责。显然,新版本对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更重。保险公司表示因为技术革新覆盖的原因导致链接对应内容发生了变化,薛某某当初收到的实为2004年版本的保险责任条款。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相关保险条款针对的是“驾驶人主观上存在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客观上存在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即通常理解的“逃逸”,不宜片面地理解为“只要驾驶人存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的行为则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当然地予以免除”。在具体案件中,仍然要考察驾驶人事故发生后的具体行为和内心状态,薛某某报警、配合事故认定和垫付医疗费用等行为,可以看出他在主观上并不存在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客观上易某某亦未因其离开产生二次伤害等扩大损失。综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易某某的相关损失。

最终,法院判定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易某某各类费用共计67万余元,薛某某赔偿易某某鉴定费2675元。


编辑:王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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