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医院看病反在扶梯上摔伤,医院应该担责吗?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安然

2024-01-29 17:17 语音播报

城事

本来是去医院看病,结果却从扶梯上摔了下来,伤病更重了。不慎摔伤的靳先生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万余元。密云法院发布消息说,医院已尽到充分安全保障义务,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靳先生因右手病痛前往医院治疗。法官调取医院监控所查明情况是,事发当日,靳先生从医院二楼登上扶梯前往三楼,他的双手并未扶住扶手带,而且双脚踩在梯级板外侧的黄色安全警示线上。随着扶梯上升,靳先生后脚掌逐渐悬空,因站立不稳,靳先生想要扶住扶手带,但没有成功,从扶梯上摔下。事故发生后,医院护士和医生先后前往现场查看情况并进行救治。

靳先生说,他摔倒后致头部、背部、腰部多处受伤。他认为,他摔下来的原因是医院扶梯下陷,且扶梯管理人员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医院方则辩称,靳先生是因个人原因摔倒,医院已尽到对乘坐扶梯注意事项的提示义务,事发后也快速对伤员实施救治,因此不同意他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医院方提交了事发前一周左右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定期检验报告,以及医院对扶梯使用所作安全提示和警示标识的照片,用以证明其对安保义务的履行情况。根据照片显示:扶梯上行入口右手边的栏杆处有尺寸1.3米×0.4米、载明“请老人、儿童、行动不便者前往电梯间乘坐直梯”的立式提示牌,扶梯入口左手边有同样提示内容的提示牌,在入口扶手带下方玻璃板上亦粘贴有红色字体的安全提示内容,且扶梯梯级板外侧均有完整的黄色提示条。以上提示内容皆和事发时监控录像相匹配。

法官表示,虽然民法典中,明确载明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于场所内公民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这项安全保障义务的大小应有合理范围,而非无限扩展。因为行为人的生命安全不能仅依赖他人保护,每个人都是自身生命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对自身行为安全负最低限度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医院已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靳先生摔倒受伤造成的损失并无过错,故靳先生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靳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编辑:王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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