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家长注意啦,家里孩子有平衡车、滑板车、自行车的一定要当心!
2021-07-22 09:54 来源:  北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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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

7月21日,房山法院召开“涉儿童骑童车发生侵害类案件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总结2015年以来该类型案件呈现出的 “五集中五突出”的特点,并针对该类型案件审理中呈现出的特点和问题,提出四大建议。

为切实提高群众对该类案件的警惕意识,增强宣传效果,降低该类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房山法院在暑期走进社区开展涉及儿童权益案件的新闻发布会。

通报会由房山法院政治部新闻宣传组组长李倩主持,房山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方希存,民事审判三庭副庭长吴奕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居民代表、媒体记者、16名儿童及其家长参加了此次通报会。通报会通过腾讯会议同步开展,近百名社区居民在线观看,房山法院官方微博@北京房山法院全程直播,在线人数1.1万。

通报会上,房山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方希存通报了房山法院涉儿童骑童车发生侵害类案件的审理情况。

方希存指出,通过梳理房山法院2015年以来审理的儿童骑童车发生侵害类案件审理情况,发现该类型案件呈现出“案由类型集中,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涉诉比例突出;肇事方过失侵权特征集中,大型车辆盲区问题突出;所骑童车类型集中,滑板车涉案比例突出;事发地集中,小区物业管理慵懒散问题突出;责任划分类型集中,老年看护人看护不力问题突出”的典型特点。

看护人是儿童生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看护人尽到预警、教育义务,将极大降低儿童骑童车产生侵害的几率。同时,物业服务机构应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从住、用、行等方面全力保障儿童人身安全。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护航儿童健康成长。”方希存如是说。

在案例发布环节,房山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副庭长吴奕晗分别从儿童骑童车受侵害、儿童骑童车侵害他人、看护人监护不力承担责任、伤者有过错减轻儿童赔付比例的视角发布了四起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提高全社会对该类案件的警醒意识。

现在的家庭都竭尽所能地为孩子提供更好的玩耍条件和娱乐工具,但是在提供娱乐的同时也要绷紧安全的弦,既不能让这些玩耍工具成为伤害孩子的利器,也不能让孩子因这些玩耍工具伤害了他人。

“房山法院在暑期走进社区举行这个活动非常有意义。这场新闻发布会给我们每个家庭提了个醒,生动鲜活的案例也给大家上了一堂优秀的普法警示课。”与会代表表示。

“听了叔叔阿姨讲的事,我知道了骑童车是挺危险的,以后多听爸爸妈妈的话,时刻注意安全。” 小朋友如是说。

下一步,房山法院将持续关注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公正审理案件,及时总结类案社会警示价值,切实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延伸职能,以法治为钢,以公正为铁,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筑牢司法的钢铁屏障。

案例一

4岁儿童骑滑板车被撞身亡

肇事司机未确保安全承担主要责任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某日18时许,刘某驾驶轿车下班返回小区时,正值4岁的杨某随奶奶一起外出购物返回小区。

刘某驾车从机动车入口进入小区门口时,恰逢4岁的杨某骑儿童滑板车从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驶来,儿童滑板车与轿车左前部相撞,造成杨某死亡,二车损坏。

刘某驾车进入小区门口后至此次事故发生前,未观察到杨某,也未采取制动措施。在小区门口外的入口处,悬挂有明显的限速5公里/小时的标志。

杨某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调取事发时肇事司机刘某的行车记录仪,视频显示刘某驾驶机动车到达事发小区外至进入事发小区大门之后的过程中,与同乘人员在车内发生争吵,刘某在争吵中注意力受到严重干扰,情绪受到负面影响,导致机动车进入人口稠密且有明显限速标志的生活小区时,未能及时调整情绪安全、专注驾驶,且疏于观察,未能及时发现并避让驾驶儿童滑板车的杨某,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

杨某作为年仅4岁的幼儿,奶奶作为看护人,负有管理、保护杨某的职责,但却未能看管、照顾好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杨某,未带领杨某一同通过小区内的公路,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又一原因。

综上,法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过错程度及与本次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刘某应对事故承担70%的民事责任。

法官讲法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该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应保持精神专注且内心安宁。如果机动车驾驶员在驾驶时处于心绪不宁、注意力分散的状态,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本案刘某在驾车途中,与副驾驶人员争吵,在车辆驶入人流密度大的小区时,未及时调整自己的驾驶情绪审慎安全驾驶,以致未注意到骑行滑板车的杨某, 且未采取制动措施,导致本案悲剧发生,刘某对杨某死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案例二

5岁男童骑滑板车将行人撞伤

监护人监护不利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1日19时许,5岁男童田某在母亲监护下骑行滑板车时,不慎将前方行走的李某撞倒,造成李某桡骨骨折、九级伤残。

李某受伤后前往医院就医治疗,共造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0余万元。

法院判决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田某因侵权行为造成李某人身伤害,田某应对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田某年仅5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田某及监护人向李某赔偿各项损失20余万元。

法官讲法

童车的操作人为儿童,年龄小、安全意识差且无法接受专业培训,极易发生事故,成为道路交通安全的“隐形杀手”。

儿童使用童车上路时,对看护人提出了严格的看护要求。看护人既要保护儿童免受外来侵害,又要引导规制防止儿童使用童车侵害他人。

本案事故发生的时间及地点为晚间的小区道路,晚饭后田某在母亲的看护下骑行滑板车,骑行速度较快,监护人未控制车速且未紧跟,任由儿童快速骑行,导致撞到前方正常行走的李某,导致李某受伤造成九级伤残的严重后果。

法院提醒监护人在带领骑童车儿童外出上路时,务必紧紧跟随、规制并教育儿童注意避让车辆和行人,以免造成悲剧发生。

案例三

7岁男童骑自行车与小轿车相撞

法院判定监护人与肇事司机承担同等责任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4日上午,7岁男童刘某在奶奶张某的看护下,骑两轮儿童自行车在家属楼下玩耍。

奶奶张某在与他人聊天时,刘某骑车驶向楼东侧南北走向的道路,恰好王某驾驶汽车由北向南驶来,两车相碰,刘某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将刘某送往医院治疗。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王某驾车在居民楼区的道路上行驶,应当特别注意行人及骑乘非机动车居民的安全,王某未确保安全,与刘某骑行的儿童自行车相碰,造成刘某被摔伤,王某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刘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未尽到应尽的监护责任,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依法应减轻王某的民事赔偿责任。

王某对刘某的合理经济损失按照50%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

法官讲法

在高节奏的现代社会生活压力下,老年人已经成为双职工家庭工作日里儿童最重要甚至是唯一的看护人;也是守护儿童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因老年人自身体力素质有限、安全意识薄弱,造成老年人看护下的儿童极易发生安全事故。

本案事故的发生,与肇事司机行驶速度较快未确保安全有关,也与刘某奶奶监护注意力转移致使刘某暂时处于无人监管状态相关。

刘某作为7岁男童,已经具备较强的力量、较快的行驶速度,对监护人的体力和注意力要求更高,而事故发生时,刘某的看护人正与人聊天,未将注意力投放在刘某身上,导致刘某骑行自行车与王某驾驶的车辆相撞。

法院综合事故发生的起因、各方的过错程度,判定监护人与肇事司机承担同等责任。

案例四

公园内儿童骑车与广场舞者相撞

舞者有过错减轻儿童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20年,姚某在公园内跳广场舞时,被骑行滑板车在广场舞人群中穿行的4岁栗小某撞倒摔伤。

姚某被送往医院就诊,诊断为股骨颈骨折等。姚某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共产生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事发当时,栗小某由爷爷陪同,且骑滑板车时爷爷在与他人交谈,距离事发地较远。

根据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录像显示,事发地为较大面积的广场,广场一侧有多人在跳舞,跳舞队列后方有多名儿童骑行自行车、滑板车等玩耍、娱乐,并不时有儿童骑行滑板车在跳舞队列内穿梭。

姚某受伤时正在队列内跳舞,栗小某骑滑板车从后方撞到姚某导致其倒地受伤,碰撞当时正在跳舞的姚某有后撤动作。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事发广场面积较大,事发当日广场内参与娱乐及体育活动的人员较多,跳舞区域与儿童娱乐区域有相对明显的区分。

在广场内有人群在跳舞的情况下,看护人作为成年家属应当意识到在此区域骑行速度较快的滑板车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在此情形下应对栗小某骑行滑板车的行为严加看护,但视频中未见看护人跟随、引导、约束,而是在距离较远处与人交谈。

上述情形应认定监护人对栗小某未尽到监护义务,对姚某的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而姚某跳舞时应当观察到后方存在多名儿童骑行滑板车、自行车的情况,周围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且跳舞过程中腿后撤的动作可能会与他人发生肢体碰撞,此种情形下姚某在跳舞过程中应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故在跳舞后撤时遭到栗小某撞击导致受伤本身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讲法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事发公园是公共场所,每个人都有权利在此从事体育、娱乐活动,但从事活动应当有一定边界且不妨碍他人,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玩耍应有监护人陪同,且监护人应尽到合理限度内的监护职责。

本案栗小某在其爷爷监护下在公共场所骑童车游玩,监护人站立较远且与他人交谈,监护不利导致姚某损害后果发生,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同时,本案姚某亦有过错。事发时,姚某正在跳舞,舞蹈动作有前进、后撤等,其在做后撤动作时,未扭头观察后方情形,未尽足够的注意义务,应该对自身损失自负一定的责任比例。

综上,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情确定栗小某及监护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供稿:房山法院

文案:刘丽霞

摄影:吴明慧

编辑:王丹凤 姚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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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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