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01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8年9月1日入职某餐饮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服务员岗位工作,双方签订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因受疫情影响2020年2月至4月期间公司无法正常营业故安排所有员工待岗。2020年5月起公司恢复营业,但截至当年度末未安排员工带薪休假。王某于2021年3月提出带薪休假申请,但公司以疫情期间长期待岗休息为由拒绝了王某的上述申请。王某对此持有异议并表示考虑到疫情期间单位经济效益不好故其当年度并未提起年休假申请,现公司经营状况回暖且疫情已得到良好控制,故其提出的年休假申请应当予以批准。双方就上述事项未能协商达成一致。王某遂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02 裁判结果
仲裁委裁决公司向王某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298.85元。
03 案例分析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疫情期间企业安排员工待岗的行为是否可以作为员工不享受当年度带薪年休假的合法事由。
法律解析
本案中王某在公司连续工作时间已满1年,故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的规定,正常情况下王某是应当享有带薪年休假权益的。
那么疫情期间公司安排王某待岗的行为是否可以作为公司拒绝王某带薪休假的合法事由呢?其实法律就职工不享受当年度年休假的情形早已作出明确规定。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的规定,我们可以得知职工不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情形系法定情形,即上述法定情形以外员工均应当享有当年度带薪年休假权利。
本案中王某并非劳务派遣职工且亦不存在上述条文所述不享有当年度带薪年休假的情形,故其2020年度带薪年休假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公司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拒绝安排员工带薪休假的行为应予以调整。
04 仲裁建议
仲裁员说法
企业可根据其单位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员工带薪休假时间且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期间可安排劳动者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企业应在法律法规规范下积极行使用工自主权,实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追求经济效益间的平衡,避免因对法律政策等的不熟悉运用而产生劳资矛盾纠纷。
参考条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十二条 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如何支付工资待遇?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包括用人单位自设的福利假)、综合调剂使用2020年度内休息日的,按照相关休假规定或劳动者正常出勤支付劳动报酬。
05 仲裁答疑
问:疫情原因导致用人单位停工停业或劳动者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返岗复工,用人单位未经过协商一致安排劳动者待岗,劳动者以待岗安排未经过协商一致为由主张安排无效,要求按照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待岗期间工资差额,是否支持?
答:疫情原因导致用人单位停工停业安排劳动者待岗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并未规定此种情形下须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返岗复工,在上述情形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待岗,亦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虽鼓励协商但不宜严格要求双方必须协商一致,对劳动者的请求不予支持。
问: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延迟复工期间,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或单位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劳动者以未经过协商一致或未考虑本人意愿为由,主张已休的年休假无效并要求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是否支持?
答: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对当年(或跨1个年度)具体休带薪年休假的方案,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劳动者本人意愿统筹安排,未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可决定如何安排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情况同样如此,对劳动者的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丰台报》丰台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 丰台仲裁院供稿
实习编辑 唐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