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发布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21年9月1日正式施行。
《规定》承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所体现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针对学校领域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既有在已有规定上的进一步细化,也有很多创新的提法和要求。
第一
遵循全面保护原则,细化未成年人隐私保护
专设“一般保护”一章,列举规定保护学生的平等权、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隐私权、受教育权、休息权等权利,其中细化对隐私权的保护是一大亮点。
《未保法》在“总则”中原则性规定要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规定》细化了隐私权的内容:一是采集学生信息应当告知学生和家长,并予以保密;二是日常工作中不得泄露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三是学业信息知晓范围限于学生和家长,不得公开;四是学生各种通讯内容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查阅。
第二
坚持防控结合,对学生欺凌说“不”
学生欺凌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未保法》对此做出了专门规定,《规定》将有关要求进一步具体化。
一是明确规定学校对学生欺凌要“零容忍”。
二是明确学生欺凌的概念和行为表现,在进一步明确概念的基础上归纳了五类欺凌行为:侵犯身体、侮辱人格、侵犯财产、恶意排斥、网络诽谤或传播隐私。
三是强化预防和发现机制,如要求学校定期专项调查,评估是否存在欺凌行为;要求教职工关注特殊群体学生和反常情形,发现欺凌可能的要及时干预和报告;同时规定学校教育、支持学生主动报告学生欺凌情形。
四是建立学生欺凌认定和处置机制。要求学校成立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负责对学生欺凌的认定和处置工作;对实施欺凌的学生应当作出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并对家长提出加强管理要求,必要时候还可以由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对学生及其家长进行训导和教育;对严重欺凌行为应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同时对被欺凌的学生应当进行关爱和帮扶。
第三
建立零容忍工作机制,防治性侵害和性骚扰
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尤其是教职员工实施上述行为,严重冲击社会道德底线。
《规定》将防治性侵害、性骚扰纳入专项保护,要求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等制度,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性骚扰工作机制;同时详细列举了教职工和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不得实施的行为,包括与学生谈恋爱、发生性关系、实施猥亵行
法条链接: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等制度,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性骚扰工作机制。
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行为:
(一)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
(二)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
(三)对学生作出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
(四)向学生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五)持有包含淫秽、色情内容的视听、图文资料;
(六)其他构成性骚扰、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
强化信息查询制度,防“患”于未然
《未保法》规定,学校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对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得录用或应当解聘。
《规定》进一步扩大了查询的范围,对四类人员不得聘用或应当解聘,包括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因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因虐待、性骚扰、体罚或者侮辱学生等情形被开除或者解聘的,实施其他被纳入教育领域从业禁止范围的行为的;同时规定对三类人员应当进行评估,以确定能否聘用或解聘,包括:有精神病史的,有严重酗酒、滥用精神类药物史的,有其他可能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身心疾病的。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等陆续修订和出台,为检察机关参与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努力,为同学们营造一个安全、和谐、文明、有序的校园环境!
文章来源 | 北京市检二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