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康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近日,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王某某、康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一案被判处刑罚。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今年3月1日施行以来,全市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公安机关接线索称,在辖区内有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柴油的违法行为,后民警在现场查获储油罐内柴油9.72吨,并抓获王某某、康某某两名涉案人员。王某某系某工程公司实际负责人,康某某系该公司库管员,2019年10月至2021年5月期间,二人在未获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公司所在院内自建加油站并露天存放大型油罐及加油机等设备,为其自有及挂靠在公司名下的货车进行柴油加油。
朝阳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与康某某在没有相关行业资质、缺乏相应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危险物品储存的高度危险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构成危险作业罪。王某某和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朝阳区检察院依法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区法院判决支持了本院诉讼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康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和六个月。
危险作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朝检君提醒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危险作业罪”。该罪名的设立,意味着在安全生产领域即使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但只要行为人的生产作业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也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汽油、柴油等成品油属于危险物品,具有易燃、易爆、易挥发的特点,个人或者单位在无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储存该类物质,普遍存在设备设施简陋、缺乏上岗资质、安全意识薄弱、缺乏安全保障等问题,具有高度危险性。广大消费者要认清危害,坚决抵制非法加油站点,到正规加油站加油,切莫因贪图一时小便宜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该起典型案例也警示生产经营单位,要破除侥幸心理,不走捷径,不碰“红线”,严守安全生产经营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筑牢安全底线!
文章来源 | 朝检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