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法治的精神》特别报道北京市首例“离婚家务劳动补偿案”
2022-02-25 10:06 来源:  北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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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房山法院民三庭(少年家事法庭)庭长马艳佳、副庭长冯淼接受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法治深壹度》栏目《法治的精神》节目的专访,对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进行以案释法。

案件回顾

陈先生与王女士于2010年相识、相恋,2015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陈小某。

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2018年开始却出现了裂痕。2018年7月起,两人分居至今。

自2018年11月后,陈小某随王女士居住生活。

2019年至2020年,陈先生两度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2020年10月,陈先生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先生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王女士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法定条件,因此不同意离婚;其次,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从不关心和参与,照顾孩子、料理家务等全都由王女士担负,故要求分割财产,并给付离婚经济补偿款18万元。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离婚是双方自由、自愿的选择。

本案中,陈先生多次起诉离婚,且双方现分居已满二年,虽王女士不同意离婚,但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陈先生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双方陈述的意见,综合考虑本案的情况,确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给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

财产根据双方共同财产情况予以分割。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于王女士要求的补偿款,因王女士在抚育子女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王女士合法的权益,故王女士要求陈先生给予补偿,理由正当。

对于补偿的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结婚的时间、双方所述的生活情况等予以酌定,对于王女士过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陈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孩子陈小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存款、公积金10余万元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补偿款5万元。

王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制度解析

01

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无论是法定共同财产制还是约定分别财产制,如果一方较另一方负担了更多的义务,均有权利在离婚时提出经济补偿的请求。

其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家务劳动上负担较多义务。法律明确列举了家务劳动的内容包括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但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家务劳动也不局限于法律列举的三种情形,一切为了维持家庭基本生活,包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劳动均可以认定为家务劳动。

02

家务劳动的证明责任

(1)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因

因家务劳动的特殊性和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对于主张应当获得离婚经济补偿的一方,在举证上可能面临着举证难的问题。

一方面,家务劳动大都发生在家庭内部,家务劳动的负担比例只有家庭成员,甚至只有夫妻双方清楚。在婚姻关系破裂时,处于对立面的夫妻双方,一般不认可对方所主张的承担了较多家务劳动的事实。

另一方面,因家务劳动发生在日常生活当中,具有持续性,而当事人在夫妻感情破裂作出离婚准备时,才会想起主张离婚经济补偿并收集相关证据,势必会遇到取证难的问题。

同时,社会大众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缺乏了解,缺乏收集证据的意识而失去收集证据的时机,也会给举证带来一定的困难。

(2)如何进行举证责任分配

证明责任不能完全由主张离婚经济补偿的一方来承担,应当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的家庭生活情况,适当分配举证责任。

如一方自认在家庭生活中承担家务劳动较少,对方承担家务劳动较多,可以根据自认规则予以认定。

如一方全职在家、一方长期在外地工作等情形,推定全职在家一方或另一方付出较多家务劳动,但对方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另外,还可以通过调查的方式认定家务劳动负担的事实,包括对夫妻双方的近亲属,如对孩子、父母以及对夫妻双方的同事和邻居进行询问。

03

适用的时间

(1)法律规定

离婚经济补偿需在离婚时由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但法院可释明当事人享有经济补偿请求权。

一方要求离婚经济补偿的,仅限在协议离婚或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提出,协议离婚或判决离婚后再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2)延伸思考

在司法实践中,在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离婚后,被告是否还可以另行提出离婚经济补偿的请求?

法官建议可参照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受理期限。如被告不同意离婚,那么在法院判决离婚后,被告可以在离婚后一年之内另行提出离婚经济补偿的请求。

04

离婚经济补偿数额认定的考量因素

补偿数额的确定,根据家事案件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找出统一适用的计算公式。

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参考的具体因素,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时间、夫妻双方经济情况和综合能力,其中包括健康状况、具体年龄、文化水平、工作能力、收入情况及发展预期等,考虑居住地生活水平,权衡双方经济情况和综合能力,科学地估算应当支付的补偿数额。

法官心语

冯 淼

民三庭(少年家事庭)副庭长

民法典确定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既承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也从实质上实现了男女平等和公平原则,保证了处于弱势一方通常是女性的合法权益,促使婚姻中的男女双方共同享有权利,共同负担义务,促进家庭和睦。

但实践中,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还面临着难点,需要关注和比较迫切需要解决的,是证明责任和补偿数额的确定问题。

这些问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予以完善,既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也对该自由裁量权给予一定的规制,真正发挥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价值,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马艳佳

民三庭(少年家事庭)庭长

民法典规定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有利于保证离婚自由。

婚姻自由是婚姻家庭立法的指导思想,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人身权利,离婚自由系婚姻自由的组成部分。

在夫妻双方经济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一方迫于经济压力而继续维持感情已经破裂的婚姻,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设立有助于改善上述情况,切实保障离婚自由。

供稿:房山法院

编辑:成梦琳 汪希

注:文中部分配图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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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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