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权益小课堂|只因这项约定,离职后竟被索赔10万!
2022-04-09 09:09 来源:  北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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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法律知识,解劳动者心忧。这里是劳动者权益小课堂。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劳动者因未遵守一项约定,在离职后被原公司要求赔偿10万元。我们一起来看看是怎么回事?

李红(化名)是北京一家教育公司的员工,从事软件研发及推广工作,因此李红在工作中可能接触公司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或者对竞争优势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信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李红离职后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2020年李红提出离职,教育公司发出竞业限制通知书,通知书显示竞业限制期为2020年10月11日至2021年4月10日,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李红不得与同该教育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关系。李红在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李红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入职上海一家软件公司任软件工程师,该公司正是竞业限制通知书中列明的竞业限制公司之一。教育公司得知后认为,李红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对公司造成损失,包括客户流失、市场份额损失及相应维权费用等,因此要求李红支付违约金10万元。

那么,公司的要求合理吗?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履行竞业限制约定应注意哪些权利、义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陈璐:

李红在教育公司的工作与其离职后入职新公司的工作,工作性质、工作内容高度相似,可以认定教育公司与软件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李红在与教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与竞业限制通知书上明确载明的软件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违反了双方的竞业限制约定,构成违约。法院最终判决李红支付教育公司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10万元。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对竞业限制作了规定,根据规定,竞业限制义务包括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和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义务。对用人单位来说,竞业限制的约定只能对特定岗位进行限制,且发放的补偿金要与岗位收入、违约金相适应,并要按时发放。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对于劳动者来说,则应当履行不入职、不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业关系的经营活动的不作为义务。

 

好了,本期的劳动权益小课堂就要结束了,看完这期节目后,赶快查一查自己的劳动合同中有没有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该履行的义务还要诚信履行,毕竟竞业限制不是儿戏,一旦违反,不仅要赔偿还会因此失了诚信,得不偿失啊。


作者:

海淀区人民法院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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