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劳动维权那些事
试用期说改就改?
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权益受到上述侵害
应该如何维权呢?
下面就跟随顺检君
通过以下案例
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小秦5月入职甲广告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一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工资为每月4500元,正式入职后每月6000元。然而等上班数月后,小秦发现公司并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工资和项目提成。于是,小秦在10月初提出了离职的请求。此时,该广告公司以小秦“试用期考核为不合格”为由,按照员工试用期劳动合同书第十一条的规定,将小秦的试用期延长至6个月。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能否延长,主要有“三看”:一看期限,即首次约定的试用期是否达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或者延长后的试用期限是否超过了最长期限;二看时间,双方需在试用期限届满前延长,试用期结束后无法延长;三看方式,延长试用期限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不能单独决定。
该广告公司单方面决定延长试用期,未与小秦进行协商,甚至未进行通知,该延长行为无效,小秦可以取得试用期和正式入职期的工资差额。
仲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电商运营工作,工资为基本工资5000元。一年后,公司以经营不善决定取消为由,通知仲某调整为销售专员岗位,薪资待遇变为3000元底薪+提成标准执行,并要求其3日内交接完毕并前往新岗位报到,否则视为旷工;旷工达3日(含)以上者,视为自动离职。此后公司以仲某拒不到新岗位报到旷工八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对仲某按自动离职处理,停发工资、停工退保,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检察官说法
工作职责、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等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因此,降职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而变更劳动合同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且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在协商不能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享有有限的用工自主权,当出现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同时,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岗位和薪酬应遵循合法程序。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同时进行公示。对于员工的个人考核,用人单位应作出考核结果以判定员工是否胜任,且将考核结果公示并送达给劳动者,给予员工知情和申辩的机会。
仲某被通知“调岗+降薪”,由公司单方面决定,未提前告知并与其协商,也未能举证证明解除理由、程序合法,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当支付仲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李某自2009年起一直在A公司线下门店从事销售员工作。2021年,A公司召集员工开会,告知因门店亏损决定关店。随后,李某就收到了公司发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其“因无法安排其他工作,双方于本月底解除劳动关系,其经济补偿金为24723元”。李某认为公司未与自己协商,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故没有在协议上签字确认,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在面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通常享有选择权。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以继续履行为原则。只有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时,才可用经济赔偿金替代。本案中,A公司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向李某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文章来源 | 顺义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