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顺义 | 农村建房导致相邻关系纠纷,当事人如何依法维权?
2022-09-06 17:24 来源:  北京号
关注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的和谐相处,关系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当事人的美好生活。近年来,因为农村建房而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日益增多。在这样的纠纷中,如果想要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权益,那么首先需要知道哪些情况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否则诉讼请求很可能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案 例

老杨与老张都是顺义区某村的村民,两家的房子东西相邻,老杨在东,老张在西。两家本是多年好邻居,却因建房引发邻里纠纷,老杨作为原告以相邻关系纠纷为案由将老张诉至法院。老杨共提出三项不同的诉讼请求,来分别看下法院最后是如何认定的?

首先,老杨主张老张家南房二层以上房屋妨碍了老杨的日照权利,要求老张拆除。经现场勘验后,法院认为,老杨提交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经法院释明老杨对日照问题不申请鉴定,法院不予支持老杨该项诉讼请求。

其次,老杨主张老张家南房二层以上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对此法院认为,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属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对此法院不予处理。

最后,老杨认为老张家的东墙压到了自家的西地基,要求老张腾退被侵占的土地。对此,法院指出,老杨与老张之间存在宅基地使用范围的争议,该争议属于土地使用权范围的争议,应当由政府相关部门予以解决,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对此法院不予处理。

最终,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依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驳回了老杨的全部诉讼请求。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互相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典》对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法源依据、相邻用排水、通行、通风、采光、日照、相邻权的限度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案例中,关于老杨主张的日照权,法院依据《民法典》依法进行了裁判,但由于其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关于二层以上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以及宅基地是否超过使用范围等两事项,则应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处理,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因此,对于农村建房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当事人选择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护自己权益时,不仅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据实陈述事实和理由,更要依法提供证明自己一方主张的证据,而且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提醒

邻里之间应当团结互助,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应尽量避免造成对他人的妨碍。因建房与邻居发生纠纷时,首先应尽量与对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对方不愿意协商的,可以寻求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等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搜集相关证据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相邻关系的民事诉讼,要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他人、集体、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共建和谐美好的居住环境。


作者:

北京顺义官方发布

打开APP阅读全文
特别声明:本文为北京日报新媒体平台“北京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北京日报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