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自从发现了某超市自助结账有漏洞可利用,刘某便一发不可收拾,频繁“光顾”该超市,便宜占上了瘾。近日,顺义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超市盗”案件,女子自助结账时“花式盗窃”终被抓。
2022年4月初,刘某在某超市购物后,选择自助结账。在扫码结账时,她故意将部分商品没有扫码直接装到购物车中,还有部分商品则是在扫码机前虚晃一下后装进入购物车,实际上并没有扫上。初次出手一切顺利,让刘某心中窃喜占到了便宜。
两周后,刘某再次来到该超市,这次自助结账时,她将部分商品采取几种商品摞在一起,只扫最上面商品条码的形式再次漏扫。
数周后,刘某又来到该超市,不过这次她换了新手段:选择两个同类不同价的产品中价格低的产品扫了两回价码,从而达到了少付款的效果。
屡次得手的刘某越发停不下来,此后一个月内,刘某如法炮制,又先后3次通过上述手段漏扫商品、少付价款,甚至还逃过了前来辅助结账的超市工作人员的法眼,自认为神不知鬼不觉地完成了多次盗窃行为,直至被抓获。
经查,刘某先后六次窃取超市内商品,被盗物品售货价共计人民币一千余元。
1.细致审查证据
刘某超市盗案涉案物品较多、盗窃次数较多,承办人通过核对监控录像、购物小票,发现被害单位提供的丢失物品清单不准确,后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逐物比对,最终确定了准确的盗窃物品数额。
2.耐心释法说理
检察人员通过向刘某有序开释证据,刘某从开始的辩解部分商品过失遗漏扫码,到承认自己是因贪图小便宜盗窃超市商品,并表示非常后悔,最终认罪认罚,达到教育转化的目的。鉴于刘某系初犯,有如实供述及认罪认罚情节,赔偿被害超市损失并取得谅解,检察院对其作不起诉处理。
法条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检察官提示
1.此案中刘某的行为反映出当前超市盗案件中几种较为常见的行为,在自助结账机前虚晃扫码实际并未扫上,以一代多进行扫码,同类商品扫码低价格商品,直接装袋漏扫等行为都含有主观故意,最终达到少结账或不结账的目的。
2.随着“互联网+”时代的蓬勃发展,零售业态随之更新换代,原始的人工结账逐渐由“自助结账”模式所取代。该模式的上线本意是为顾客提供更便捷的服务、更舒适的购物环境,却给了一些人可乘之机。
3.广大购物者应文明购物,切勿因一时贪图小便宜而酿成触犯法律的大错,让超市中恶意的“无影手”变成遵纪守法的“文明手”,净化购物风气,打造和谐社会。
文章来源 | 顺义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