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律所被山寨,起诉维权获支持|结案信息
2023-08-11 10:48 来源:  北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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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法律服务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种常规服务类型。盈科律师事务所经过多年经营,已成为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法律服务机构,“盈科”品牌也随之成为法律服务行业的一张名片。随着品牌效益的显现,也不乏“搭便车”“傍名牌”的情况出现。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起擅用“盈科”商标及企业名称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

案情简介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盈科律所)于2001年经批准设立,盈科律所经授权使用“盈科”注册商标,并有权对侵权行为主张权利。盈科(广州)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科公司)于2019年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社会法律咨询”等。盈科公司在其经营的抖音平台、微博平台、微信平台、网站中使用了“盈科法务”等作为服务名称。盈科律所认为盈科公司登记并使用“盈科”作为字号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盈科律所存在某种关联,故诉至法院,要求盈科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消除影响。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盈科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中使用“盈科法务”等标识,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侵害了“盈科”注册商标专用权。盈科公司的企业名称中包含“盈科”字样,足以引人误认为与原告具有商业联合、许可使用等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盈科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二审中,盈科公司主张“盈科”并非驰名商标,其使用“盈科法务”等标识不会导致混淆,盈科公司与盈科律所业务不同,不存在竞争关系,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盈科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抖音平台等处使用了“盈科法务Legalpccw”“盈科法务”“盈科法务YINGKE”“盈科法商学院”作为服务名称,上述标识中的主要识别部分“盈科”与盈科律所经许可使用的第13974639号“盈科”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涉案被控侵权标识系使用在法律等相关服务上,与第13974639号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第45类诉讼服务等服务项目相同或者类似,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盈科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第13974639号“盈科”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13974639号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予以认定。

本案中,盈科律所系第13974639号“盈科”注册商标的被授权人,且盈科律所成立以后,经过持续广泛的使用,“盈科”字样已与盈科律所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盈科公司的企业名称中包含有“盈科”字样,足以引人误认为与盈科律所具有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盈科公司停止在法律服务经营活动中使用含有“盈科”的标识;停止使用含有“盈科”字样的企业名称;赔偿盈科律所经济损失30万,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法官提示

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商誉的集中体现,在企业竞争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样,企业字号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商誉凝结的结果,与注册商标具有同等的商业价值,并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近几年,一些知名品牌在受到热捧的同时,也饱受山寨、假冒等知识产权侵权的困扰。

作为知名品牌的权利人,应加强商标及企业名称的监控管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努力构建商标及企业名称的全面保护体系。另一方面,作为同业经营者,特别是法律服务经营者,更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中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规范注册、使用企业名称,主动避让易引人误认的企业字号;更不能恶意“傍名牌”,以此获取不正当利益。

供稿:审判第三庭

作者:张炎

编辑:文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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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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