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典型案例(2022)
2023-09-17 10:14 来源:  北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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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牢牢把握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根本职责,深入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认真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求,强化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综合履职,主动将检察司法保护融入“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实效不断增强。在9月15日上午召开的《北京市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2年)》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北京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既包括聚焦未成年人“两卡”犯罪综合履职的案件、打击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中多元化保护被害人的案件、妥善解决被遗弃儿童监护问题的遗弃案等刑事检察案件,也包括通过检察和解维护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民事检察案件、促推未成年人食品安全网络保护的公益诉讼检察案件。

案例一:杨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昌平区检察院办理)

——聚焦“两卡”犯罪,综合履职实现治罪治理并重

案例二:马某某遗弃案(海淀区检察院办理)

——综合履职妥善解决被遗弃儿童监护问题

案例三:单某某猥亵儿童案(朝阳区检察院办理)

——严厉打击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多措并举保护未成年被害人

案例四:张某与张某某抚养费纠纷和解案(西城区检察院办理)

——检察监督促成和解,依法维护未成年人民事权益

案例五:诉前督促行政监管部门整治电商平台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案(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

——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促推未成年人食品安全网络保护

典型案例一:杨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聚焦“两卡”犯罪 综合履职实现治罪治理并重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附条件不起诉 督促监护 家庭教育指导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杨某某,2005年11月出生,系某职业学院在校学生。

2021年11月,杨某某在网络上寻找兼职时,得知在某软件聊天群内提供银行卡号接收他人转账,就能够抽取高额佣金,遂自己办理并招揽同学办理银行卡共计11张,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29万余元,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2年6月6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对杨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察期6个月,2022年12月8日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

昌平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杨某某明知上游犯罪人员通过其提供的银行卡接收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资金,仍主动办理、提供银行卡并招揽同学办理、提供银行卡,为上游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并获取佣金,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鉴于杨某某犯罪时刚满16周岁,无前科劣迹,并具有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确定6个月考察期。针对杨某某法律知识欠缺、守法意识不强、过度消费等问题,检察机关联合社工制定针对性考察帮教方案,通过公益劳动、法治教育和多种形式的青少年活动,使杨某某逐渐树立起正确的价值观,认识到应当通过正当渠道赚取合法劳动报酬,也改变了过度消费的坏习惯。考察期满后,检察机关对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督促监护+家庭教育指导”帮助家庭保护落地见效

经对杨某某成长教育环境开展社会调查,发现杨某某的家庭教育存在父亲缺位、教育方式不当、对不良价值观及行为缺乏及时有效引导等问题,导致杨某某认识和行为发生偏差,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为督促、引导杨某某父母积极正确履行监护义务,检察机关向杨某某父母制发《督促监护令》,并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在家庭教育指导老师的引导下,杨某某父母转变沟通教育方式,多次与杨某某谈心谈话,充分理解其兼职的想法,并积极支持其在校内超市参与勤工俭学,家庭关系逐渐融洽。

(三)“检察建议+法治宣传教育”助力学校筑牢预防网络犯罪防线

经走访调查,杨某某所在职业学院学生年龄普遍在18岁左右,外出实习、工作获取报酬的意愿较为强烈,但学校对学生的法治教育、金钱观教育缺位,就业引导不足,昌平区检察院向该校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学校聚焦校园“两卡(手机卡、银行卡)”犯罪,引导学生提高法治意识,远离网络犯罪,同时充分发挥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职能,深入校园发放反诈手册、张贴普法海报,研发“未成年人网络安全”课件,通过区教委向辖区内所有公立学校、23所民办学校推送,覆盖两万余名学生、七千余名教师、四万余名家长,警示网络犯罪的危害,提示学生准确识别网络安全风险,健康文明理性上网,构筑预防网络犯罪防线。

(四)“走访座谈+检察建议”促推社会保护精准发力

鉴于“两卡”犯罪中绝大多数涉案人员均需到银行申办新卡,开卡环节是精准预防“两卡”犯罪的关键。检察机关通过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发现涉案银行在未成年人开办新卡时虽有反诈提示,但未作实质审核,对不符合未成年人收入和消费规律的异常资金流动监管不足,遂针对上述问题制发检察建议,促推涉案银行优化风险告知,对16岁以上未成年人设定较低的支付限额,严禁开通网银专业版,并利用公安反诈模型、银行自研防赌反诈模型,加强可疑账户批量侦测和及时管制,助推未成年人“两卡”犯罪的源头预防。

典型意义

未成年在校生容易被网络犯罪团伙拉拢、教唆或利诱,出租、出售“两卡”而成为犯罪的“工具人”。检察机关在依法办案、帮教涉罪未成年人的同时,应聚焦未成年人网络犯罪背后的家庭、学校、社会等问题综合履职,开展督促监护、家庭教育指导,助力家庭保护,协同学校加强法治教育、完善机制,促进学校保护,督促金融机构完善管理机制,推动社会治理,将司法保护融入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等五大保护,与各未成年人保护主体协同发力,共同加强网络时代未成年人保护。

典型案例二:马某某遗弃案

——综合履职妥善解决被遗弃儿童监护问题

关键词

综合履职 监护评估 支持起诉 撤销监护人资格 被害人救助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8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外地某医院生产一名非婚生男婴,后将该男婴带至北京市海淀区某医院附近遗弃。2022年6月2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遗弃罪对马某某提起公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马某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在刑事案件办理中能动履职,启动监护监督

本案中马某某对年幼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害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案发后仍以各种理由推脱履行监护人职责,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主动关注被害人因遗弃造成的监护缺失问题,通过对马某某多次开展释法说理,促使其坦白被害人生父信息,经亲子鉴定后确认能某某为被害人生父。

(二)审慎评估监护能力,支持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

在能某某表示其有抚养被害人意愿后,海淀区检察院通过自行调查、异地协作和委托评估的方式对被害人父母的监护意愿和监护能力开展评估。与马某某、能某某多次面谈、电话沟通,了解二人家庭、社会关系、经济收入及监护意愿和监护能力;联系马某某、能某某的户籍地检察机关开展异地协作,进一步核实亲属和家庭对被害人的监护态度;委托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司法社工对马某某和能某某开展监护评估,通过多维度跟进调查,司法社工出具专业评估意见,认为马某某不具备独自养育被害人的条件,能某某具备一定的养育条件和能力。2022年7月,能某某就撤销马某某对被害人监护人资格事宜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后向法院提出诉讼,海淀区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法院最终作出撤销马某某监护人资格的判决。

(三)多维度救助保护,妥善解决监护问题

被害人被遗弃后因病被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安排就医,产生大额救治费用,针对马某某拒绝承担,能某某无力承担全部费用的情况,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司法救助,同时协调民政部门、医院和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帮助共同解决被害人医药费问题。另考虑到被害人系非婚生婴儿,能某某抚养被害人后将面临与原家庭关系方面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异地协作,由当地检察院委托妇联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并协助办理被害人出生医学证明,妥善解决被害人监护问题。

典型意义

遗弃婴儿作为典型的监护侵害类案件,检察机关不仅要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更要做好监护缺失的监督工作,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能动履职。通过异地协作,解决未成年人保护过程中面临的跨区域现实问题,通过开展监护评估、支持起诉、司法救助、家庭教育指导,实现未成年人权益维护,为婴儿回归家庭作出最优选择。

典型案例三:单某某猥亵儿童案

——严厉打击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多措并举保护未成年被害人

关键词

网络性侵 电子数据 隐私保护 家庭教育指导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被告人单某某通过网络游戏结识被害人小芳(女,13岁),2021年7月至8月间,单某某通过网络社交软件多次诱骗、强迫小芳拍摄传送敏感部位照片和视频供其观看。2022年1月2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单某某提起公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单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把握网络性侵犯罪特点,注重客观证据固定

在提前介入侦查阶段,针对网络性侵害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证据容易灭失等特点,检察机关即建议公安机关第一时间提取、收集及固定网络聊天记录。审查起诉阶段,面对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反复、未成年被害人言词证据不稳定的情况,邀请检察技术人员同步参与对手机电子数据的恢复、提取,就单某某手机中47万余条信息与小芳手机中10余条信息进行了横向比对,获取了能够认定单某某“明知”被害人不满14周岁的关键证据,完善证据链条,最终促使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

(二)及时阻断隐私传播风险,多途径维护未成年被害人权益

办案发现嫌疑人曾将被害人敏感照片及视频上传至网络,检察机关第一时间督促公安机关及时拦截阻断视频传播,保护被害人隐私权,避免二次伤害,减轻被害人及家属思想压力。同时委托专业人员对被害人开展心理疏导,帮助其走出创伤,为其申请法律援助及小额爱心救助,做好被害人的法律支持和经济帮扶。针对被害人是因网恋遭受侵害的情况,向其父母开展网络安全、青春期性教育等方面的专项家庭教育指导,全方位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

(三)加强法治宣传,做好犯罪预防

针对该案反映出的青春期未成年人性意识萌发、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不足的问题,在保障涉案未成年被害人隐私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将该案改编为“朝阳晨钟”品牌自护教育课程的典型案例,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系统讲解常见网络犯罪的表现形式,提示广大青少年警惕网络中“隔空性侵”等新型犯罪,增强法治意识,守护自身安全。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在未成年人学习、生活中的普及使用,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实施隔空性侵等新型犯罪日益凸显。检察机关应把握网络性侵犯罪特点,第一时间关注、固定电子数据,围绕主观“明知”等关键证据重点审查,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同时关注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保护和救助帮扶,及时阻断隐私传播风险,通过申请法律援助、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等对被害人开展多元化保护,积极开展法治宣传,以案件办理推动犯罪预防。

典型案例四:张某与张某某抚养费纠纷和解案

——检察监督促成和解 依法维护未成年人民事权益

关键词

民事诉讼监督 抚养费纠纷 民事检察和解 矛盾化解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30日,张某某(男,2012年4月2日出生,起诉时7岁)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张某履行对其抚养义务。2020年9月25日,西城区法院判决认定被告张某系原告张某某的父亲,应承担对原告的抚养、教育义务,支付相应抚养费。被告张某认为,该民事判决书对抚养费计算错误,故不服西城区法院生效判决,申请再审。西城区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张某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西城区检察院于2022年9月19日受理。经审查认定,本案抚养费计算所依据的事实出现变化,需要重新计算。2022年12月16日,张某某与张某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张某撤回再审监督申请并依法支付抚养费,履行抚养义务,西城区检察院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强化调查核实,明确案件事实

西城区检察院受理张某监督案后,经审阅卷宗材料,发现本案关联两地三家法院的六次裁决,涵盖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抚养费支付、治疗费认定、赠予效力等问题,多项民事法律关系交织,致使该案纠纷持续时间长,诉讼程序繁冗,案情疑难复杂。经承办检察官与原案承办法官多次沟通了解案件办理经过及裁判理由,全面梳理各方诉求及证据,查明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抚养费支付,而计算抚养费数额所依据的事实确有变化。

(二)找准矛盾源头,促成双方和解

在查明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后,检察机关进一步捋清矛盾症结,拟定案件处理方案。考虑到本案系家事纠纷,已持续三年,各方当事人积怨较深,涉案未成年人又因身体残疾急需抚养费保障治疗与生活,检察机关确定该案核心工作为化解矛盾、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之后与各方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通过亲情感化、释法说理,逐步赢得当事人的信任,破解僵局,化解矛盾,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张某同意撤回再审监督申请,一次性支付2019年之后的36个月抚养费,并约定后期抚养费每半年给付一次。

(三)衔接跟进执行,实现案结事了

为保证和解协议切实履行,实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积极同法院执行庭沟通,移交和解协议,及时解除对张某账户的冻结,保障后续抚养费履约支付。同时,与双方当事人密切联络,确认资金筹措、支付方式、钱款转账等各个环节无误,使抚养费支付落实到位,张某某得到及时治疗。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涉未成年人家事民事监督案件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充分考虑家事纠纷以及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特殊性,依法引导、促成当事人和解,并跟进执行。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既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也要充分发挥“穿针引线”“牵线搭桥”的作用,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强化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纠纷争议,促成案结事了人和,平息纠纷,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典型案例五:诉前督促行政监管部门整治电商平台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案

——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促推未成年人食品安全网络保护

关键词

网红食品 无底线营销 行政公益诉讼 儿童健康权

基本案情

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在进行互联网公益诉讼线索排查中发现,某网络平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三个平台内部分经营者使用“儿童糖果”“儿童休闲网红小零食”“儿童节礼物”“儿童零食”等标签,宣传、售卖“整蛊”“恶搞”的肢体糖、“猪饲料”、眼球糖等违背社会风尚的食品,并使用违反公序良俗的宣传用语。未成年人具有极强的好奇心,喜欢模仿,喜欢猎奇,同时缺乏足够的辨识力,面向未成年人营销低俗恶搞、不雅包装的无底线食品,严重侵害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借助第三方公司开展数据筛查并固定证据

2022年1月1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治理校园及周边、网络平台等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色情低俗食品现象,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充分发挥互联网公益诉讼职能,登录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平台进行线索初查,后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海量数据筛查并进行证据固定,查明上述三家公司未依法履行网络保护义务,侵犯儿童健康权。

(二)厘清行政职责,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开展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等,检察机关查明,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涉案三家公司所在地的北京市A区、B区、C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有监管职能,应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平台内的违法行为,但未能依法履职,2022年8月10日,检察机关依法分别对上述行政主管单位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三)灵活运用磋商意见书和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履职

根据各行政机关所在辖区内电商平台的违法程度和违规商品数量,灵活运用磋商意见书和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履职。基于甲公司平台内售卖“肢体糖”的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依法向A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基于乙公司和丙公司违法行为相对较轻,检察机关与B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C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开展公益诉讼诉前磋商,督促履职。

(四)督促整改并持续跟踪,确保治理效果

经制发诉前检察建议,A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核查违规线索,督促平台履行主体责任,甲公司平台将13件商品下架处理,并对辖区内平台进行排查,处置涉嫌违法线索。经磋商,B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核查违规线索,督促平台下架涉及低俗用语宣传儿童食品的违规商品6个,并约谈指导乙公司整改优化平台现有规则和策略,建立长效机制,确保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C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积极核查违规线索,督促平台开展全网排查,对33家违规商家采取下架整改措施,在全平台内下架涉及低俗用语宣传儿童食品的违规商品81个。后检察机关持续开展跟踪监督,不定期检索平台内是否继续售卖涉案食品,共发现30余条线索及时移送行政机关督促整改,持续净化网络营销环境。

典型意义

通过网络平台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和售卖低俗恶搞食品,严重危害众多不特定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检察机关敏锐捕捉网络领域涉未成年人新问题,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运用大数据赋能检察办案,借助第三方技术应用能力,提升法律监督质效。灵活运用不同的监督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建立常态监管治理机制,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作者: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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