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搭乘他人车辆出行过程中,因驾驶人与乘车人的共同过失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乘车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我们来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为电动三轮车驾驶人,王某乘坐其车由北向南逆向而行,杨某由北向南步行,王某乘车时将腿部挂在车外,导致行人杨某刮倒,发生交通事故,杨某和王某都有受伤。
经交管部门认定,三轮车驾驶人李某有《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第九条第十二项确定的车辆违反右侧通行规定的过错行为,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王某无责,行人杨某亦无责。
事发后,杨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10万元。后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轮车驾驶人李某、乘车人王某赔偿其各项损失计18万元。诉讼中,李某因病去世,经法院征询意见,其继承人均表示不继承李某的遗产。杨某遂要求乘车人王某应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李某驾驶电动三轮车逆行、乘车人王某腿部刮蹭到杨某,杨某受伤系李某与王某共同所致,故李某与王某应当共同对杨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确定王某对杨某的损害后果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李某作为电动三轮车驾驶者,对道路安全情况负有主要注意义务,王某作为乘车人,应合理约束自身行为,减少不必要的行驶危险,但是二人各自的侵权行为并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杨某受伤系二人侵权行为合力所致。故杨某主张二人对其损失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赔偿责任并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乘车人在乘车及上下车过程中,切不可麻痹大意,应对驾驶人的状态(如是否饮酒)及自身行为(如开关车门)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虽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李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侵权责任的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其主要起到事实认定、事故成因分析作用;而人民法院确定民事赔偿责任时,要考虑主观过错、因果关系等多种因素,并结合全部在案证据进行综合认定,目的在于合理分配责任、明确责任主体、区分责任比例。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
本案中存在两个侵权行为主体,李某驾驶电动三轮车逆行与乘车人王某腿部刮蹭的共同原因力,造成了杨某受伤的损害结果,故李某与王某应当共同对杨某的合理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种情形下,因二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杨某的损害后果,且能够依据二人主观过错的程度确定责任大小,故二人应当对各自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