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全面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为广大“宝妈”及家庭主妇群体撑起了腰杆,那么,带孩子的奶奶如果受伤了,能否主张误工费呢?如何在司法案例中让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初衷得以真正实现?元旦当天直播的“民法典通解通读”新年特别节目中,海淀法院梁贺法官讲述了这样一起案例。
2021年6月的一天,在海淀区某个十字路口,一位骑着电动自行车送外卖的骑手,因专心寻找楼牌号没有看路,径直撞向了在前方同向行走的张阿姨(化名)。当时张阿姨正推着婴儿车,车里坐着她不满两岁的小孙女。因毫无防备,张阿姨被电动车撞倒在地,久久不能起身。婴儿车中的小孙女也受到惊吓、啼哭不止。事故造成张阿姨足部跖骨骨折,医生建议她全休3个月。交警认定骑手负全部责任。因双方就赔偿一事没能商量好,张阿姨便将骑手、骑手所在的用工单位以及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主张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万多块钱。
法院受理后,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对事故的过程和责任的认定都没有争议。综合本案的证据,法院对张阿姨要求的合理损失给予了支持。因为事故发生时,骑手正在为用人单位从事送餐业务,这家单位又购买了保险,所以先由保险公司赔偿,不够的部分,再由骑手的单位赔偿。
至此,本案似乎与普通的交通事故造成的侵权纠纷并无不同。但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张阿姨还主张了误工费,通常来说,误工费要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确定,这需要受害人提供相应的误工证明、劳动合同等予以佐证。张阿姨在事发前是一位在儿媳家负责照看小孙女的家庭妇女,没有我们通常理解的“社会收入”。针对张阿姨的这种情况,法官是怎么认定的呢?
首先,对于有劳动能力但没有收入的受害人,比如生活中比较常见的照料家庭的家庭妇女,考虑到她们虽然没有收入,但是他们所承担的家务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务工收入而言,无疑具有支持和保障作用。家庭妇女受害后,整个家庭的收入和开支肯定会受到影响。如果仅以其无“收入”而言对其不予赔偿,显示公平。由此可见,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无收入受害者进行误工费赔偿,符合公平的价值观。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也体现了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这种没有薪酬的劳动方式在我们社会的经济运行中表现不明显,很容易被忽略。但是它创造的经济价值实则不容忽视。当这种劳动价值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应该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
众所周知,照顾婴儿不是一份轻松的工作,需要照看人投入较多的时间和劳动。张阿姨虽然没有上班,也没有从子女那获得报酬,但是她实际提供了有社会价值的劳动付出,所以应理解为与积极劳动收入有同等经济价值的劳动,在遭受侵权损害时应得到适当补偿。因此,法官在裁判中对张阿姨主张的误工费给予了适当补偿,体现了民法典尊重家务劳动价值的立法精神。
来源:BTRV科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