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 密云检察
上面的情况密小检在工作中可没少遇到过。由于多种历史、社会原因,很多人认为如果一个人涉嫌刑事犯罪,那么他一定应该被关起来。如果人被放出来了,那么这个案子就结束了,或者可能这个人也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了。
然而事实并不是这样。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这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了解一下!
首先要明确,强制措施和刑罚不同。刑罚必须是有法院生效判决,而强制措施是在这之前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手段。
也就是说一件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不起诉决定书、撤案决定书你一份都没有收到过之前,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为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会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对他的人身自由采取的限制性措施,这就是强制措施。
既然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那么从另一个角度讲诉讼就是还没有进行完毕。
而强制措施中有让人被“关起来”的刑事拘留、逮捕,也同样有让人“在外面”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虽然他们对人身自由限制程度不同,但他们都属于强制措施。所以并不一定“被放了”、人“在外面”了,这个案子就结束了,也许他被采取的是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当然你也可能会有以下疑惑:
都涉及刑事犯罪了,凭什么“放了他”?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人在没有经过法院依法判决之前,都不得确定为有罪。因此一个人即便涉及刑事犯罪、被刑事立案后,直到法院依法作出生效判决前,他跟未涉及刑事犯罪的人一样,都不是有罪的。
那么,在不确定为有罪的时候,国家为什么还要把他关起来?主要是考虑到他的人身危险性可能会阻碍诉讼顺利进行。反之,如果他的人身危险性不会阻碍诉讼顺利进行,或者符合法定的条件,人当然可以“在外面”。
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都要符合哪些条件呢?
一是拘传,可以简单理解为强制传唤,也就是以强制手段、暂时让你接受讯问。
二是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三是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被“放了”之后是不是就不会承担刑事责任了?是不是就不会被再“收进去”了?
不一定,因为承担何种刑事责任与强制措施本质上是完全两种不同的概念,二者可以在日期上折抵,部分条件上限制,但并不意味着“被放了”就不会承担刑事责任、也不会再被“收进去”。
一个人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因该案事实清楚、证据收集较为完善,其自身已积极化解社会矛盾、认罪悔罪态度好、没有前科劣迹。
其可能因为无社会危险性而在法院判决前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就是人“在外面”
法院因其不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也可以判决其应承担实刑,从而在判决后再次被“收进去”而承担刑事责任
被“放了”之后案子什么时候能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二款、第三款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所以,案子在没有终结前,人被放了不等于案子就结束了,也不意味着有罪的人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在文件中明确提出了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该举措是党中央审时度势而做出的深刻司法变革。检察机关主动适应刑事犯罪结构重大变化,深化落实少补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以“求极致”的态度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让守法合规者受益,让违法违规者付出相应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