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北京二中院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己任,充分运用“五全”调解工作机制,发挥“庭前会议”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作用,助力市场主体平稳有序发展。
案情简介
该案系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某成品油销售公司与陈某实际控制的四家公司有多笔油品买卖交易。陈某于2021年9月2日与该销售公司签订《协议书》,承诺就四家公司所欠全部货款共计4.94亿余元及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陈某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销售公司起诉要求陈某就其中2.08亿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承办人石磊法官收到案件材料后发现,从表面来看,这是一起并不复杂的保证合同纠纷,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本案陈某所保证的债务,涉及了四家不同公司与原告的买卖合同。这些合同的履行情况也各不相同。在民法典中虽有直接起诉连带保证人的相关规定,但在司法实务中,对于主合同有较大争议时保证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范围、债务人未加入诉讼时判决主文如何表述等问题却有着不同看法。按照以往的审理思路,为查明案件事实,保险起见就是先将所涉及的公司追加进来,但也势必会拉长审理周期,不利于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也不利于原告实现债权。
经与各方沟通后,承办人石磊法官了解到,陈某认可四家公司与原告存在买卖合同纠纷的基本事实,亦认可自己是四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只是由于疫情等客观原因导致企业经营遭遇暂时困难,未能按时履约,希望原告能够给一定的宽限期间。
了解到这些,石磊法官从保市场主体与企业复工复产的角度出发,多次与原告沟通,从审理周期、实际效果、减少诉累等多个维度,最终做通了原告的工作,原告同意与被告就本案涉及的四个买卖合同所涉的债务进行调解。
就在案件取得关键突破之际,北京疫情再起。但居家办公并未阻止办案的脚步。数十封往来邮件后,在“小满”节气前,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请求法院出具调解书。审判团队随即组织双方进行庭前会议,明确诉辩意见、质证全部证据,并对虚假诉讼后果予以释明。最终,实现了本案调解结案。
收到调解书后,原告向法院寄来感谢信:“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的理念在这一次次的来回沟通、一遍遍的耐心询问、一回回的核实确认中得到充分体现。”
两名案外人也向法院寄来感谢信:“法官,感谢你们积极促成了以展期、分期付款的和解方式化解纠纷的方式,打通了中小微企业纾困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救我们于水火之中!”
承办人石磊法官表示,基于保证合同的“从属性”,本案的审理必将涉及到原告与尚未起诉的四家公司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若简单机械判决,一是双方会增加诉累;二则可能会使多家公司同时陷入债务泥沼;三则大概率还会产生新的诉讼。在此情况下,审判团队引导当事人主动自觉履行协议,通过调解的方式在一个案件中同时将四起潜在关联案件“一揽子”解决,弘扬了诚信经营理念,保护了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
为优化营商环境,二中院深化“五全”调解工作机制应用,全面加大商事案件调解工作力度,助力“六稳”“六保”,持续保障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主动出击,坚持“全流程”调解
审判团队收案后主动出击,及时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摸清矛盾根源,精准把握“痛点”。在初次接触时便将调解解决纠纷的“种子”种进当事人心里。利用“庭前会议”组织双方阐明诉辩意见,进行举证质证,预防虚假诉讼的同时充分发挥“庭前会议”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作用。
2.溯流而上,力争“全局性”化解
一些商事纠纷看似简单,实则背后隐藏着多起关联案件,巧妙利用当事人之间的关联,调动当事人解决问题的积极性,充分倾听矛盾所涉主体意见,树立未诉先办、源头治理的审判理念,延伸审判职能,力争在一起案件中“一揽子”将矛盾全部化解。
3.循序渐进,强化“全网式”沟通
充分释法说理,寻找双方间利益平衡点。无论在法庭上、电话中、亦或者是邮件或短信里,审判团队都应尽可能将专业的法律建议、诚信的经营观念、善意的诉讼行为传递到各方当事人。将每一起案件的办理,都作为一堂生动的法治课,提示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的法律风险,增强中小微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为企业主体经营保驾护航。
4.吃透案情,展开“全景式”调查
在案件处理中不局限于案件诉辩意见本身,而是对案件发生背景、原因、政策、经济形势等各方面因素进行全景式调查,“解剖麻雀”找出问题症结,抓住“牛鼻子”化解纠纷。
5.互联互通,构建“全方位”送达
对于涉诉当事人众多的案件,探索采用“全方位投送”方式联系当事人促成“圆桌谈判”,通过不同的诉讼参与人“人传人”“人找人”等方式送达,有效压缩审理周期,促进纠纷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