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二手房交易市场中,一些中介公司管理混乱,而部分购房人的财产保护意识也相对薄弱,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北京某房屋中介公司业务员刘某某,谎称自己是该公司经理,代表公司与陆某某签订房屋代购协议,骗取购房款人民币50万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
刘某某经人介绍来到某房屋中介公司工作,工作内容是沟通了解客户买卖意向。不久后,想要购买房屋的陆某某通过该公司网上发布的信息联系到刘某某。在刘某某的介绍下,陆某某同意了“先确定欲购买的小区、户型等,再由刘某某在该小区寻找合适的房屋,并与房主谈出售意向”的购房模式。两个月后陆某某再次来到中介公司,向公司经理金某某交付了30万元定金,并签订了房屋代购协议,委托该公司为其寻找合适的房屋。
年底中介公司放假,因刘某某住的离公司比较近,金经理便将门店钥匙交给他,让其负责给店里的花草浇水等。此时,因赌博欠下外债,而最近又遭受债权人不断催债的刘某某打起了骗取客户购房款的主意。
刘某某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约了陆某某等人到公司,谎称已经找到了合适的房屋,还说之前办理手续的金经理已经到另一门店工作,该门店业务现由自己接手。私自从经理办公室拿出盖有公司公章的制式房屋合同与陆某某签订,并让陆某某将50万元的房屋前期款转到自己银行卡上。
收到钱后,刘某某火速返回老家,用这50万元偿还了自己的债务。当陆某某问何时能办完手续交尾款、交房子时,刘某某答复要看房屋交易有没有新政策,可能要延长时间。当金经理联系刘某某时,他也以自己有事为由请了长假,同时更换了手机号码。
次年3月,陆某某一直联系不到刘某某,遂将该中介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解除陆某某与该公司签订的《房屋委托代理合同》。之后,陆某某和金经理一起到派出所报案。最终,刘某某被民警抓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检察官提示
购房人在购买房屋时要多加小心,在一些重要交易节点和付款时需要谨慎核实相关信息,不要将购房款打入员工私人账户。中介公司亦需加强内部管理,权责分明,保护好合同、公章等重要物品,同时增强员工法律意识,促进公司健康有序发展。
来源 丰台检察《丰台报》
通讯员 田李 郭鑫 张迪
编辑 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