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热播剧《梦华录》圆满收官,该剧根据关汉卿元杂剧《赵盼儿风月救风尘》改编,讲述了三个女子经历各种困境,携手勇闯东京,并在皇城司指挥使顾千帆的帮助下,最终姐妹齐心,通过自己的努力将小茶坊变成东京最大酒楼的故事。剧中不仅涉及悔婚、彩礼返还,还涉及到古代契书、诉讼以及登闻鼓制度,可谓是法律知识点满满。
接下来海淀法院法官通过几个与剧中情节相似的实际案例,来共同探寻《梦华录》中的法律世界。
1.法庭上证据被一方当事人吃掉,法律如何应对
剧中赵盼儿看到好姐妹宋引章婚后被周舍家暴,便设下计谋让周舍写下休书,周舍还把地契给了宋引章。周舍意识到自己上当后,在衙门口击鼓鸣冤。赵盼儿拿出周舍亲笔所写休书,周舍见状伸手抢夺休书,不顾他人阻拦强行吞咽下腹,自以为是无据可查。赵盼儿早已料到周舍会有此举,所以便趁其不备来了一计“偷龙转凤”才使休书原件没有毁损。在诉讼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将证据原件吃掉或者毁损,法律如何应对?
在司法实践中,就曾经发生过与周舍吃掉休书相类似的毁灭关键证据的情节。王家四兄弟因为父亲留下的遗产该如何分割争论不休,王大向法院提起遗嘱继承纠纷诉讼,要求继承父亲名下的房屋,并要求被告也就自己的三个弟弟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庭审举证质证环节,王大当庭提交遗嘱原件及两份生效法律文书作为证据材料。被告王二竟趁机将遗嘱捏成团塞入口中,捂嘴咀嚼、吞咽。后经查实,遗嘱原件确已被王二塞入口中并下咽。庭审被迫中止。
法院认为王二的行为已经构成毁灭书证,并对王二做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随后,依法向被告王二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并再次对其进行口头训诫。
对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八条、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都进行了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其实,在庭审中吃掉证据的行为大多并不会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被“吃掉”的原件在诉讼中作为证据,通常还有复印件和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即便没有遗嘱原件,也可认定案件事实。在司法实践中与吃掉证据相对应的是拒不提交手中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对拒不提交证据的行为也作出了专门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可见,无论是像周舍一样当庭吃掉证据,还是手持证据拒不提交,都不是诉讼的明智之举。
2.赵盼儿付给望月楼老板的头金,能要回吗
剧中由于望月楼老板急着用钱,所以他答应将东楼雅间卖给赵盼儿,并且送来契书,约定头金六百贯,五日内交纳尾款六百贯,赵盼儿付完头金后,却未能筹齐尾款。望月楼老板耍赖,不肯退还赵盼儿的头金,赵盼儿握着发簪来到望月楼,威胁老板退还三百贯钱。望月楼老板立马改口退钱,赵盼儿拿回了钱。从法律的角度看,头金的性质是什么?赵盼儿能否主张返还?如果合同上没有约定返还日期,望月楼老板就可以想什么时候还就什么时候还吗?
张女士在网上相中了一件羽绒服,原价5000余元,商家广告:双十一活动期间,羽绒服降至3000元,但需要提前预付定金1000元,到时才能购买。可是到了11月11日,当张女士想支付尾款时,羽绒服显示“缺货”,无法购买。和商家沟通后,客服承诺补货后会按照折扣价发货,并且给张女士发了一张单子,写明:已收取张女士定金1000元。然而,商家迟迟没有发货。最终,商家表示,由于衣服畅销,张女士的号码已经断货,且厂家不再追加出货。失望的张女士要求商家双倍返还自己的定金,但商家只同意退款1000元。张女士遂诉至法院。
庭审时,商家代理人表示,张女士支付的是订金,即预付款,是工作人员笔误将“订金”写成了“定金”,因此只同意返还订金1000元。张女士则称,1000元的性质就是定金,纠纷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商家双倍返还定金。法院审理认为,商家没有就所谓的“笔误”提供任何证据,因此,认定张女士支付的1000元为定金。商家不能发货构成违约,应该适用定金罚则,即双倍返还定金2000元。
司法实践中,不少买卖合同纠纷都围绕着“定金”和“订金”的区别,诉讼往往成为了卖家和买家的“文字游戏”。剧中,赵盼儿和望月楼老板签订的买卖契书中并没有明确头金是“定金”,还是“订金”。那二者到底有何区别?
“定金”与“订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相应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而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并非法律概念,不具有担保的功能。另外,定金一般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对于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就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可见,如果是消费者反悔违约,支付的‘定金’是要不回来的;如果是商家违约,消费者则可以要求商家双倍返还。网购时,还有其他类型的付款“方式”,如预付款、订金、意向金等,这些均不属于定金,下单前一定要仔细辨别,要注意订金能退,定金不能退。如果消费者真的不想买了,又已经为商品支付了“定金”,还能“抢救”一下——可以在支付尾款后,选择全额退款。因为民法典规定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如果买家继续支付尾款的话,定金就会转化为商品价款的一部分。
在合同没有约定头金是“定金”与“订金”的情况下,一般视为货款的一部分,即预付款。合同没有约定返还时间,因此赵盼儿可以随时要求返还,剧中赵盼儿并没有将头金全部要回来,反而主动给望月楼老板留下了三百贯,是按照契书条款主动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符合双方约定。
3.赵盼儿诉欧阳旭引发管辖争议,法律咋处理
剧中赵盼儿前往开封府状告新州通判欧阳旭负义悔婚,贬妻为妾不成,便怀恨在心,报复中伤。然而欧阳旭以赵盼儿籍属钱塘县,而自己也早已离京赴任新州通判,官籍理应归于新州,不应属开封府管辖为由,认为赵氏没有诉讼资格。欧阳旭还提出,依据法律,若纠纷双方事涉贼盗斗讼,开封府有管辖权,但若只涉及户婚,便只可由纠纷双方中任一方籍贯所在地的官府处理,因此,该案件应由赵盼儿原籍钱塘县或新州受理。在司法实践中,原告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法院是如何审理管辖权异议的,主管问题和管辖权问题有什么区别?
在相似的原告小张诉被告小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小张与被告小陈在A市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原告、被告自婚后年至今在B市连续居住多年。原告向A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小陈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B市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A市人民法院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本案中的原、被告均已在B市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不属于A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理由、依据充分,异议成立。裁定:被告小陈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B市人民法院处理。
管辖权是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法院要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法院对所涉案件具有 “标的物管辖权”,即法院具有审理该类型的案件的权力,同时,法院还需对案件当事人具有“个人管辖权”,即法院具有对诉讼中涉及的当事人作出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裁决的权力。管辖的种类包括了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在民事诉讼中,被告可以对受诉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即管辖权异议。
以离婚纠纷为例,以在被告住所地为一般原则,但当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当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经审理后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也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中,除了有管辖问题,还有主管问题,这涉及起诉的条件,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便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例如将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作为民事案件起诉,人民法院将会裁定移送公安部门进行刑事侦查。
所以在起诉之前,当事人要先检查是否符合起诉的条件,起诉时,要选择正确的管辖法院。
剧中赵盼儿在开封府状告欧阳旭,并非是真正的离婚诉讼,更像是侵犯名誉权等民事权益的侵权纠纷,如果宋代有现在完备的民事诉讼制度,是可以选择侵权行为地即开封府起诉的。如此,赵盼儿等人便无需前往阙门外击登闻鼓鸣冤了。
文章原载于《法律与生活》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