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买家通过二手交易平台购得号称民国时期的收藏品,收货后自行寻求网络平台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收藏品系赝品,随即主张退货,但遭卖家拒绝,终诉至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期审结了这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驳回原告刘先生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案情回顾
刘先生在某二手平台向周女士购买两枚袁大头银币,价格为1300元,刘先生收到货后在某钱币收藏网络平台上申请在线鉴定银币,该平台用户分别对两枚银币作出了“看包浆很假”“齿边不符合”的鉴定意见,两枚银币均被鉴定为赝品。刘先生多次与周女士沟通退货,周女士均予以拒绝。
不久,刘先生将周女士告上法庭。刘先生认为周女士未依约交付所承诺正品,构成违约与欺诈,要求周女士返还其购物款项1300元,且应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刘先生3900元。
周女士辩称,该银币的宣传页面中的商品图片为印有“中华民国三年”字样和袁世凯侧面像、有不同程度磨损及腐蚀的银币照片,周女士已按照约定原图原物发货。刘先生在收到货物后确认签收并作出好评,说明对商品没有异议,故不同意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
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涉案商品系赝品
本案中,刘先生主张涉案银币为赝品,系依据某网络平台上用户鉴定结果。对于该结果,首先,该鉴定系由刘先生单方委托;其次,刘先生并未提交该平台及做出鉴定意见用户具有相关鉴定资质的证明;再次,鉴定意见的作出仅系依据刘先生在平台上传的涉案银币的图片,存在误差的可能性较大。因此,该鉴定结果,缺乏客观性、中立性和权威性,本院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
法院驳回刘先生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
民间收藏品中有大量是我们的先民在历史社会活动中创造并遗留下来的物品,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属于人类共同的历史文化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属于文物(一般为距今100年以上)范畴的收藏品如为私人所有,其收藏流通活动应依法进行并受到法律保护。收藏者购买文物,应该从具有文物经营资质的文物拍卖企业或文物商店购买,不应从包括网络平台上的无资质经营主体或个人处购买,避免引发交易纠纷。
同时,由于目前行政部门未对民间收藏文物的鉴定主体作出具体规定,这也导致在诸如本案的文物交易纠纷案件中,文物鉴定结果不易达成共识。
在实际交易的类案中,当买家对文物真伪提出质疑时,有卖家以文物交易应遵守行业规则进行抗辩,即“不保真不退换”,出卖后卖家概不负责。对此,法院认为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应回归一般商品的交易规则,固然民间文物交易中交易商品有其特殊性,但任何交易都应始终遵守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这一条款。在文物交易中,买卖双方应如实告知相关交易信息、意思表示真实,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后,依所作承诺,全面履行己方义务,保护对方的合理期待与信赖。若在文物交易中,卖家虚构商品信息,编造商品来源渠道或伪造鉴定结果,诱导买家陷入错误认知下单购买,均属于欺诈行为,买家若发现此类现象,应及时保存并提供合理证据,积极维权。
在民间收藏品交易中,销售者有说明来源的义务,购买者如果认为商品为假,应当举证证明。本案中,买家刘先生主张涉案商品为赝品,但其以上传涉案商品图片的方式在网络平台鉴定涉案商品,该证据证明力度较低,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法院最终不认定涉案商品为假。但买家通过与卖家协商共同确定鉴定机构及方式或通过有专业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其鉴定结果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予以采信。
供稿:李绪青、丁源
编辑:任惠颖、刘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