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年近八十岁的老人李某委托其女儿专程来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给民二庭夏林林法官及其审判团队赠送锦旗,称赞该审判团队“救弱势护人权,合党心顺民意”,对法官们一心为民、公正司法的敬业精神表示由衷的感谢,并反复称赞法官们精湛的业务水准和为民服务的良好审判作风。
该案涉及股票解锁以及在股票还没有被减持状态下,如何计算投资者损失的商事纠纷案件。李某合法取得某上市公司股票后,由于合同约定了股票限制流通期限,故李某在“锁定期”届满后,即与上市公司多次沟通股票“解锁”事宜,未果。李某遂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上市公司依约为其“解锁”涉案股票,并按照李某的计算方法,赔偿未及时“解锁”股票而给其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李某存在纳税问题,上市公司有权不予办理股票“解锁”手续,故判决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李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高院。
二审审理中,合议庭全面分析合同条款内容,对错综复杂的案情认真研究,通过调查取证、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谈话以及开庭审理,使案件事实得以明晰。合议庭认为,投资者的股票是否应予“解锁”应主要根据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内容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判断。涉案合同中明确约定上市公司不负责为投资者代扣代缴股票交易中的个人所得税。而投资者是否缴纳、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国家税务机关行政审查的范围,同时经审理查明李某也没有给上市公司造成任何损失。据此,李某是否纳税、如何纳税都不能作为上市公司是否“解锁”股票的前提条件,在合同约定“解锁”股票的条件均已成就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应及时根据李某的申请为其办理股票“解锁”手续。
但最棘手的问题来了,在李某所持股票还没有减持的情况下,因上市公司未及时“解锁”股票而给李某造成的损失应如何计算和确定?合议庭经全面检索,发现已生效的相关案例均为股东出售股票后得以计算损失,而在股票未出售的情况下如何计算尚未有先例。对此,合议庭法官们进行了全面分析和细致测算,并参考法官会议经过认真讨论研究的意见,一致确定采取“加权平均法”的计算方法,同时综合考量证券市场存在的多种因素,在此基础上,合议庭最终酌定了损失赔偿数额,作出了二审判决。
宣判后不久,上市公司主动向合议庭法官提出向李某支付赔偿款的申请,李某也再三向合议庭表达谢意。至此,该案纠纷得到彻底解决。
供稿:北京高院民二庭
编辑:汪希
审核:刘小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