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民间收藏品交易市场不断升温,但交易环境鱼龙混杂,仿品赝品盛行,普通人难以分辨。若没有十足的收藏经验和相关的知识储备,消费者极易在收藏品交易中产生纠纷。当买到赝品时,消费者能否要求退货退款及相关赔偿?什么情况下卖家构成欺诈?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民间收藏品交易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判决卖家陈某某退还买家蔡某某购物款6500余元,同时蔡某某将涉案瓷瓶退还,驳回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蔡某某在某二手交易平台上花费6500余元从卖家陈某某处购买了一个瓷瓶,该瓶描述为“雍乾青花琵琶尊 全美品 绘画一流一口价 谢绝还价”。收到货后,蔡某某对瓷瓶的真伪产生了疑虑并要求退货,卖家陈某某则要求蔡某某提供第三方鉴定证明,并赔偿20%的货款作为退货补偿才同意退货,双方未能达成共识。蔡某某起诉到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陈某某构成欺诈,要求陈某某退还货款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卖家陈某某辩称,自己只是收藏爱好者而非专业经营者,其从某古玩店购得涉案瓷瓶,购买时该瓷瓶并未标注年份信息,其依据自身经验判断涉案瓷瓶来自清代雍正乾隆年间,故在商品名称中标注“雍乾”以代表涉案瓷瓶的年代,并不存在欺诈的故意与欺诈的行为。
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对涉案瓷瓶真伪问题存在较大争议,经双方协商一致,由双方认可的业内人士对涉案瓷瓶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认定涉案瓷瓶为现代仿制品,双方认可该鉴定结果。
争议焦点
买家蔡某某能否主张涉案瓷瓶为赝品并要求退货退款?卖家陈某某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
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卖家构成违约
买家购买涉案瓷瓶看中的是其历史性,“雍乾”年间的瓷瓶和后期仿造的瓷瓶在市场价值及文化价值上存在明显差异。经买卖双方共同协商鉴定后认定涉案瓷瓶为现代仿制品,可以认定陈某某实际交付的商品与订立合同时承诺的商品不一致,即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致使买家蔡某某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构成违约。因此,对于买家蔡某某主张涉案瓷瓶为赝品要求退货退款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卖家行为不构成欺诈,不支持三倍赔偿
民间收藏品交易虽有特殊性,但仍应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遵循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交易过程中卖家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商品的信息,保障交易相对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因此,陈某某应全面、真实、准确地向蔡某某介绍涉案瓷瓶的情况,将涉案瓷瓶的年份描述为清代雍正乾隆年间存在不准确的情形。
法律规定,构成欺诈需要满足四个要素,即行为人有欺诈的故意并实施了欺诈的行为,对方当事人因此陷入了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涉案商品为民间收藏品,属于特殊商品,买卖双方均需具备相应的鉴别能力,很容易出现“捡漏”或“打眼”的情况。陈某某按照自身认识向买家蔡某某介绍涉案瓷瓶的年代,事后承认此次纠纷因自身专业知识不足而导致。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陈某某存在欺诈的故意,不构成欺诈。
裁判结果
卖家陈某某退还买家蔡某某购物款6500余元,同时蔡某某将涉案瓷瓶退还,驳回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院提示
民间收藏品交易市场有“不打假、不三包、出售赝品不算骗”的潜在行规,卖家往往也以此为由拒绝退款。对此法院认为,民间收藏品虽为特殊商品,但任何交易都应始终遵守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在民间收藏品交易中,买卖双方应如实告知相关交易信息、意思表示真实,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后,依承诺全面履行义务,保护对方的合理期待与信赖。若在交易过程中,卖家故意虚构商品信息,编造商品来源渠道或伪造鉴定结果,诱导买家陷入错误认知下单购买,属于欺诈行为。
同时,民间收藏品交易可能伴随着盗窃、诈骗等犯罪问题。若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假充真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例如将工艺品做旧伪造或谎称为文物进行售卖、虚构从业背景或作品背景以出售赝品,可能违反刑法规定,构成诈骗罪。
民间收藏品市场有风险,线上交易需谨慎。古董、工艺品以及宝石等民间收藏品类商品,属于蕴含高度不确定性的特殊商品,物品的年代、材质、工艺等并非合同可以穷尽的内容,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往往难以保证。收藏爱好者在购买民间收藏品时,最好具有相当的知识储备和相应的鉴别能力,并从具有收藏品经营资质的拍卖企业或商店购买,不应从包括网络平台在内的无资质经营主体或个人处购买,避免引发交易纠纷,切莫“捡漏”不成吃了哑巴亏。若在交易过程中发现卖家虚构商品信息诱导、欺骗买家下单,应注意保存证据,积极维权。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供稿:李绪青、杨心怡
编辑:任惠颖、刘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