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商直播的兴起,翡翠原石交易也加入了直播带货大军,但其中隐藏的交易风险你了解多少?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直播间“赌石”交易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原告称被告实际交付的翡翠加工制品与直播间在线展示的效果不符,怀疑并非其购买的翡翠原石所出,主张被告构成欺诈,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案情简介
张某在某珠宝店直播间内连续下单购买翡翠原石十几笔,对于其中的第一笔订单,张某在咨询客服种水情况并同意客服“开窗切割”后数日,收到了加工后的制成品,但总感觉收到的制成品与下单后客服在线发来的视频中的原石相差甚远,与加工后客服在线展示的制成品的成色也不相符,遂投诉该店铺,并将制成品及原石自行寄往某鉴评委员会进行材质鉴定。该委员会作出鉴评报告表示“直播间主播说冰种的说法属于夸大宣传,诱导消费;经观察,上图中的两个牌子和片料明显不具有同一块原石所表现出来的特征。”同时,该鉴评委员会提供“说明”称其所出具的鉴评报告仅用于内部调解处理原始交易纠纷,不能当做证据使用,不作为司法机关定案依据。
被告辩称该鉴定委员会资质不明、鉴定过程不详,“鉴评报告”不应作为判断被告是否存在欺诈的依据。法院就某委员会鉴定人员是否对直播视频进行过比对查看、是否有鉴定过程记录等向原告询问,原告称其仅将涉案商品寄给该鉴评委员会,不知具体详情;对于是否就涉案商品提交司法鉴定的询问,原告表示原物经其寄往前述鉴评委员会鉴定后一直未取回,目前下落不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
由于原告声称被告实际交付的加工制成品与原石品质不符、与被告在线展示的照片亦不符,在前述商品已经交付原告后,原告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说明义务。现因原告主张被告欺诈的主要证据存在鉴定主体信息不明、法定鉴定评估资质不明、标的物不能提供等情况,根据证据规则,原告无法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应承担败诉后果。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封瑜
本案中,原告对于加工制品实物成色不满,认为被告偷梁换柱、以次充好,要求被告按照价款三倍予以赔偿,但未能保存好标的物,亦未能在首次鉴定时寻求具有专业资质的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故而在缺少有效证据的情况下败诉。
对于此类直播间线上交易风险极大的标的物,消费者应提高警惕,如确需交易,需提前仔细了解此类交易的规则特点,并采取措施最大程度上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在对原石选择开窗时,可要求经营者对该特定商品做好显著区分标记再行寄送,后期自行开石及加工;在收货后第一时间进行标的物全貌存证,以证明交易标的物同一性并妥善保管;在交易纠纷产生后第一时间寻找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予以鉴定,或在起诉后第一时间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供稿:封瑜、董沛萱
编辑:任惠颖、刘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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