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商品宣传中肆意使用已故老红军肖像,法院:侵害过世者人格权益应予赔偿
2023-06-08 18:23 来源:  北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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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老红军生前采访照片用以宣传效果未明的商品,并且配以明显夸张性文字,不仅侵犯了过世者的相关人格权益并给其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也伤害了社会公众对于革命英雄怀有的质朴尊崇的情感。

近期,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姚某一、姚某二等五原告诉网店经营者赵某及电商平台运营者某科技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法院认定被告一赵某在网店经营过程中使用已故老红军的肖像照进行商品广告宣传,侵害了过世者的人格权益,同时造成了过世者子女的精神损害,应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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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系解放前入党、为革命事业做出过特殊贡献的某单位离休老干部,已于2018年过世。五位原告系姚某子女。被告一赵某在被告二某科技公司经营的电商平台上开设网店,为宣传产品使用效果,赵某以五原告过世父亲姚某生前接受专访时所拍摄的身披勋章的特定肖像照作为商品背景配图,该图在整幅页面占比近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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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告认为,赵某的行为侵害了姚某的肖像权及名誉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五原告的精神损失;某科技公司没有履行相应的审核和管理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一赵某未到庭并且未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二某科技公司辩称,电商平台未参与涉案商品的经营,原告也未就被诉侵权行为向平台发送过有效通知。平台已尽到事先审查注意以及事后及时删除、屏蔽义务,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

赵某的行为侵害了过世者姚某的人格权益

五原告在认为其父亲姚某生前肖像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过世者肖像作为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益,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被告一赵某未经许可使用五原告过世父亲的生前照片作为商品背景配图,并且在该照片上配有对商品进行宣传推广的文字内容,该使用行为已经侵犯了过世者姚某的人格权益,应承担相应责任。

赵某的行为未侵害过世者姚某的名誉权益

被告一赵某在使用过世者姚某的照片时,并未对肖像进行篡改、丑化,肖像图及商品页面中未注明姚某姓名,赵某对涉案肖像的使用行为并不能直接引导普通社会公众定位指向五原告父亲,鉴于糖尿病是中老年人群常见病,此种使用行为并不必然对五原告父亲的社会评价造成负面影响。

五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主张应予支持

五原告的父亲已过世,被告一赵某随意使用原告父亲在世时具有特殊表彰和纪念意义的肖像对其售卖的商品进行商业宣传并因此获利,由此引发原告亲友故交的疑虑,对五原告内心造成压力与冲击,因此法院支持了五原告此项诉讼请求。

侵害人格权益的赔偿数额标准确定

姚某系老红军战士,涉案照片为某知名期刊采访其革命生涯时拍摄,画面上姚某佩挂多枚功勋纪念奖章。与其接受采访的主旨一样,涉案照片的拍摄目的是为了宣扬姚某为国奉献的光辉革命事迹,具有供后人了解、瞻仰的特殊纪念意义,较之一般肖像照更应得到特殊保护。

虽然姚某本人现已过世因而不再享有自然人的人身权利,但逝者肖像照上凝聚的人格权益仍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一赵某将过世者姚某的肖像随意用于效果未明的商品销售宣传并因此获利,主观恶意明显,法院据此酌定了赔偿金额。

平台对此侵权行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平台未参与涉案商品的经营,原告未就涉案侵权行为向平台发送过有效通知,在无证据证明平台已事先知晓存在涉案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其在收到起诉状后已及时删除、屏蔽相关链接页面,应视为已尽到平台责任,因此不需承担相关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判令被告一赵某在其店铺主页向五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5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驳回五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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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封瑜

民法典对过世者的相关权益有明确规定,自然人不仅在生前享有人格权的保护,在离世后其子女等亲属仍可对侵犯其姓名、肖像、名誉等人格权益的行为进行维权。本案中,姚某虽然已经过世,但其子女仍有提起侵权纠纷诉讼的权利,对于姚某人格权益的侵害,伤害了其子女的内心情感,应予以赔偿。

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为保卫祖国和人民利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前赴后继的英勇先辈的精神和事迹,是中华民族能够不断前进的内在驱动力,对于为国家和人民奉献牺牲的英雄先烈,享受和平年代红利的我们不仅不能遗忘,更要心存敬畏之心。赵某对已故老红军人格权益的侵犯行为,不仅刺痛了过世者家属的心,也冒犯了社会公众的朴素情感,对公共利益也是一种损害。

专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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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

文化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郑宁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革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保障他们的人格权益,是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为此,我国构建了一整套法律保护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民法典规定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刑法也规定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本案中,老红军生前系解放前入党、为革命事业做出过特殊贡献的离休老干部,涉案照片具有向世人宣扬其光辉事迹的特殊纪念意义,较之一般肖像照更应得到特殊保护。本案判决侵权成立,并酌定了较高的赔偿数额,支持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有力维护了公共利益,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类似案件的裁判提供了值得借鉴的思路。

供稿:封瑜、赵玲

编辑:任惠颖、刘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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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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