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对商业秘密应采取哪些保密措施? | 法护创新进行时·法官小课堂
2023-07-06 18:44 来源:  北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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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为进一步发挥“三城一区”和重点园区知识产权巡回审判庭和法官工作站服务创新发展的职能作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开展以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探索开展“法护创新”巡回审判工作,建立了“院领导领衔、优秀法官对接、各庭室支撑、全院资源协同”的常态化巡回审判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深化诉源治理,靶向服务国家重大科技战略和首都高质量发展。@知产北京开通“法护创新进行时”专栏,我们将梳理“法护创新”巡回审判过程中,创新主体关心的共性问题,邀请法官进行解答。敬请期待!

主讲法官 

兰国红

兰国红法官先后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近年累计承办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000余件,先后在《知识产权审判指导》《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知识产权纠纷)》《知识产权新规则案例适用》《中国博物馆》等刊物发表文章10余篇,撰写的论文曾荣获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二等奖、北京市法院学术讨论会一等奖,曾获评北京法院“商事审判业务标兵”“知识产权审判业务标兵”称号。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本期课程中的满满干货吧~

01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保密性

立法目的:

1.表明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意图;

2.表明某信息的财产属性、秘密属性;

3.使信息成为独占状态,形成法定权益,构成商业秘密,产生义务。

未采取保密措施、无法证明采取了保密措施、无法证明在员工在职期间离职前采取了保密措施、无法证明保密措施足够合理是败诉案件的主要原因

02

保密性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

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所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相应保密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以及权利人的保密意愿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一)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的;

(二)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的;

(三)对涉密的厂房、车间等生产经营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进行区分管理的

(四)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能够接触或者获取的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和管理的;

(五)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软件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的;

(六)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的;

(七)采取其他合理保密措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承担的保密义务,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所称的保密义务。

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但根据诚信原则以及合同的性质、目的、缔约过程、交易习惯等,被诉侵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获取的信息属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对其获取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03

保密义务与保密措施

保密义务与保密措施的关系:保密措施不是保密义务的前提,保密义务是法定义务(在我国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均有规定),未采取保密措施,不影响其承担保密义务。

04

竞业禁止义务与保密义务

1.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不必然表明采取了保密措施,还是要看协议中是否有保密条款。

2.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不必然违反保密义务,不必然侵犯商业秘密。

3.竞业限制期限过后,可以从事相同的行业,但仍然负有保密义务。没有约定保密期限视为永远,直到商业秘密丧失秘密性。

4.本质上原因:竞业限制的目的与保密义务的目的不同,二者的范围也不必然重合(限制相同行业不必然涉及商业秘密)。

5.二者维权程序不同:

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劳动争议仲裁,先裁后审。

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直接进行侵权之诉。

05

保密性——相应保密措施

1.保密措施要与秘密相适应,不必也不可能万无一失。

2.足以表现保密意图、秘密属性、独占属性。

3.他人不能轻易获得。

4.明确的保密范围+保密要求+一定的保密措施。

5.措施须具备有效性、可识别性、适当性。

6.概括性协议:没有明确具体信息范围,是否有效存在争议。

7.保密措施的实施主体:间接保密措施的合理性。

8.共有商业秘密:共有人均须采取保密措施。

9.国家秘密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的保密制度采取了更为严格的保密措施,一般可以免证。

注意问题

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价值不相适应、保密措施形同虚设或不认真执行,均属未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本期小课堂就到这里结束啦~下一期小课堂,将由兰国红法官继续讲解商业秘密保密性的相关案例,敬请关注!


作者:

知产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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