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定职责 ·
按照《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在古树名木上刻划钉钉、借用古树名木树干做支撑物、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擅自砍伐古树名木、在划定的范围内挖坑取土等11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典型案例 ·
2022年,一家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在古树周边挖坑取土,某镇综合执法队接到区园林绿化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后立即赶赴现场调查。经查,该施工单位的行为违反《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在划定范围内挖坑取土,损害古树名木。综合执法队依据该条例对该施工单位予以了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 ·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上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攀树折枝、剥损树皮;
(二)借用树干做支撑物;
(三)擅自采摘果实;
(四)在园林绿化部门按相关技术标准划定的范围内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污水污物、堆放危害树木生长的物料、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五)擅自移植;
(六)砍伐;
(七)其他损害行为。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对古树名木损害较轻的,每株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二)损害枝干或者根系的,处以损失额1倍至2倍的罚款;
(三)造成死亡的,处以损失额2倍至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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