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超范围经营售卖商品要担责丨电商企业规范经营风险提示
2023-09-19 19:13 来源:  北京号
关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引导电商企业健康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北京互联网法院推出“电商企业规范经营风险提示”合辑,以案释法,帮助电商企业规避经营风险。

相关阅读

销售假冒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及生产地址的产品要担责

案情简介

2021年,程某于网店购买了“活力型血糖试纸”用于个人血糖监测,到货后发现商品外观与商品展示宣传页面的信息不符。涉案试纸包装为英文、韩文,无中文标识、无中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号,不符合国家关于二类医疗器械的规定。通过标注的生产日期、批次号等信息,程某找到商品制造商的中国官方客服,确认涉案试纸为假货。同时,程某又查明被告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不包含“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不包含“6840类体外诊断试剂”项目(即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本案涉案商品所属类别)。随后属地市场监督部门查实网店销售血糖仪试纸的行为属于违法超范围经营,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此,程某对此店铺提起诉讼,要求退还货款并进行三倍赔偿。

法院认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认定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应当以经营者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主观故意为要件。被告在宣传页面中记载涉案商品代理人名称为某有限公司,但实际发货的产品无中文标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品牌官方客服回复原告涉案商品系假货,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对原告要求退还货款及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鉴于涉案商品已不适宜再流入市场,法院予以收缴。

经营提示

在电商经济日益蓬勃的今天,电商经营者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应知法守法,明确自身责任,规避经营风险。

注意违法超范围经营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需确保经营业务完全合法,包括营业执照和经营范围,不可销售没有资格销售的产品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产品。同时,经营者需深入了解并遵守与业务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特别是关于特定类别产品的法规,如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等。

注意宣传页面信息与产品不符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要确保销售的产品在商品标识、包装和产品质量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同时在商品展示和宣传页面上提供准确、真实的信息,不可使用虚假或误导性的宣传材料,否则可能同时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注意假冒其他公司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在生产经营中,经营者因无授权委托而假冒其他公司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等,不仅要承担对消费者的民事责任,还会陷入与被冒充公司的法律纠纷中。

供稿:张鸿浩、吴语

编辑:任惠颖、刘宛月

 

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北京互联网法院


作者:

北京互联网法院

打开APP阅读全文
特别声明:本文为北京日报新媒体平台“北京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北京日报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