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17 11:23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其中住宅用地是70年,非住宅用地则是40年至50年不等,房子的这个“过期”问题成了备受百姓关注的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使这一问题终于有了正式的回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59条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刘叶认为,该条款承接了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49条的规定,针对住宅建设用地与非住宅建设用地的不同属性,确立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规则”和非住宅建设用地“依法办理模式”。
对于住宅建设用地而言,为了更切实的保障人民群众的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在产权到期后,房屋自动续期后的权利义务内容一般不会有所变化。但是与此同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同的是,该条款对于是否需要支付续期费用的问题,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其中“或者减免”提供了续期费用的一种可能性,更为具体的措施则仍有待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进一步明确。
对于非住宅建设用地而言,依法办理模式主要指的是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如要续期需要申请报批,一般来说,最迟应在期限届满之前1年向原出让土地管理部门批准,除非因公共利益而需要收回土地,政府原则上应批准续期申请。
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民法典》第359条确立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规则”和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办理模式”如同一颗安心丸,回应了百姓内心悬而未决的房屋产权问题,设计了可预期的安全网,兜住了民众的“住有所居,居有所安”,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的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