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
北京日报 | 作者 梁治平

2022-08-29 10:52 语音播报


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

《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梁治平著,商务印书馆出版

法律,作为某种专门的社会控制手段,原是所有文明共存的现象。然而正好比文明本身可以划分为不同类型一样,从属于不同文明的法律也各不相同。不同的人群以不同的方式看待和解释世界,他们评判事物的标准不同,据以行动的准则,以及因此而形成的行为模式也大不相同。由这里,不但产生了特定的文化样式,也产生了各种不同的法的精神。

在文化中探求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曾经于历史中去寻求法的精神,我们却要在文化中探求法的精神。这仍然是一种历史研究,只是把重点放在了制度的文化性格上面。法律制度中的文化因素曾被人说成是“整合(有效的法律)制度,决定这一法律制度在整个社会文化中位置的价值和态度”。法律文化所要研究的,首先就是这样一种价值和态度。它要问,人们如何看待法律?他们是否愿意通过法院来解决纷争?法官们受过什么样的训练?法在整个文化中居于何种地位?它有何种社会功能?它对此一社会中的成员具有什么样的意义?等等。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显然超出一般法律制度史、思想史乃至历史社会学的研究。它要通过文化来阐明法律,透过法律来审视文化。其结果,无论它所论及的法律在它们各自社会与文化中的地位和意义怎样不同,这种研究本身却是同等重要的。它们必须涉及的领域同样宽广,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样复杂,当然,最后的收获也可能同样丰厚。就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来说,困难首先在于,如何认识和把握所谓“文化”?根据什么样的原则对头绪纷繁的史料剪裁、取舍?以及,怎样由其中抽取出中国文化的“性格”,中国古代法的“精神”?

诚然,文化是一种复杂的系统,它不但有着多种渊源,而且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划分出许多不同的层次。这些不同的渊源和层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并且在历史上的不同时期,程度不同地参与创造了传统。它们之间的相互影响和作用,是我们理解中国文化的关键。

古代法的精神蕴涵在众多细节之中

有一种很有力的意见认为,中国古代法基本上只是儒家思想的产物。中国历史上有过众多的思想派别,儒家仅是其中之一,它在与其他思想派别的对抗与交流中成长起来,自不能避免兼收并蓄,吐故纳新。有时,对抗正是建立在某种文化的共识之上。先秦儒、法之争建立在当时人对“法即是刑”的共同认识上面;由先秦一直延续至清代的义利之辨,则隐含了“去私”的共同前提。这些共同的认识和前提乃是异中之同,它们往往隐而不彰,悄悄地贯穿于文化的始终,可以说是未经省察的传统。文化的真精神,便体现在这些未曾经过省察和批判而又一以贯之的传统里面。因此,我们不会像古代法研究者通常所做的那样,对中国古代文明生长初期的历史——那无论对于古代法还是古代文明都是至关重要的一段历史——轻描淡写,一笔带过,或者,竟至不置一词;我们也不会对历史作出“非此即彼”的划分,把先秦法家和儒家截然对立起来,又把秦或秦汉时期的法律说成是纯法家的,视魏晋以后的法律为纯儒家的。文化是复杂的,但又是统一的。复杂的统一就在诸多的相反相成之中。

古代中国人都有自己独特的看法,这些特殊的看法或态度与西方人对几乎是同样问题的看法往往迥异其趣,它们构成了中国人的哲学,中国文化的范式。古代法的精神就孕育其中。当然,我们不是从抽象的文化类型中去求法的精神,正好比我们不会由一段圣人语录或是某种事先设定的抽象理念去推导文化类型一样。这不是一部谈玄的论著,而是一部带有历史社会学色彩的文化史著作。我想要通过对文化整体的认识来把握法律,通过对立法原则、法律条文、判例等不同类别材料的互相参证探求法律内里的精神。自然,这也不是一部一般意义上的文化史著作,它是一项关于中国古代法的专门研究,其中不乏细节上的论证。然而,古代法的精神,乃至中国文化的性格,不正是蕴涵在这类数量众多的细节之中的吗?

这部是写给用中文阅读的人读的书,我宁愿在所有可能的场合都引用原文。这样做可能影响阅读的流畅,但是至少能够降低文化上的错解和误读,从而加强学术的精确性。我相信,后面这一点要更重要些,同时我也相信,有耐心的读者,将通过原文所传达出来的难以言说的神韵,更多地体悟到中国文化以及中国古代法律所固有的精神。

(作者为浙江大学人文高等研究院中西书院、光华法学院兼任教授。本文为《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导言,有删节)

京报读书

编辑:王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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