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22 09:17
打通国体、权利、人格尊严、财产权等概念间的脉络,把握宪法价值秩序
我的宪法研究参悟
《宪法学的脉络》 林来梵著 商务印书馆
早些年我曾经说过,在法学研究中,有三者特别重要,即方法、体系与脉络。可以想见,在有关法的思考中,不同的方法将可能导出不同的结论,为此在法学研究中确立应有的方法,便殊为重要;而在法学方法之下,针对法秩序的体系化思考则又十分切要;然而,要展开这种体系化思考,终究离不开对各种意义关联脉络的把握和梳理。
那么,如何具体地理解这里所说的“脉络”呢?这就需要一定程度的参悟了。宋代高僧青原惟信曾经说自己“三十年前未参禅时见山是山,见水是水。及至后来,亲见知识,有个入处,见山不是山,见水不是水。而今得个休歇处,依前见山只是山,见水只是水”。本书定名为“宪法学的脉络”,道理也是如此。其实,它是对宪法学四个基础性概念的研究。之所以将基础性概念的研究题为“宪法学的脉络”,这是由于,所谓“宪法学的脉络”,往往首先映现于宪法学的各个基础性概念之内。换言之,但凡一个基础性的宪法学概念,都必然处于各种意义关联脉络之中。可以说,对宪法学的研究,离不开这些基础性概念的研究;而要研究这些基础性的宪法学概念,又需要探究或把握这些概念中所蕴含的内在脉络。如本书所列的第一个概念“国体”和第二个概念“权利”,涉及的是概念史研究,主要探究的就是这两个概念的历史脉络;而第三个概念“人格尊严”和第四个概念“财产权”,则涉及法教义学上的概念研究(虽然还运用了其他方法),侧重于厘清这两个概念的规范意义脉络。
宪法学的脉络不仅映现在各个基础性概念之内,还体现在不同的基础性概念之间。质言之,不同概念之间同样也存在着某种意义关联脉络。法学的体系化之所以可以成立,多半亦职是之故。
本书所列入的四个概念之间,就存在着各种意义关联脉络。首先,作为一对基本概念,“国体”与“权利”分别对应了宪法学的两大调整对象——国家与个体。其中,国体概念乃是宪法学中极为重要的一个基础性概念,其规范性内涵往往体现在实定宪法第一条。日本明治时期宪法学权威穗积八束甚至以它为基石,建构了所谓“国体宪法学”的理论体系。权利概念也是宪法学中的一个基础性概念,它与奠立在国体概念之上的国家权力形成一种对比性的张力,同时也作为基本权利的基础而处于宪法价值秩序的核心领域。其次,“人格尊严”与“财产权”就是一组宪法权利,前者甚至在解释学上构成了宪法的一项至为重要的基础性价值原理,而后者也因为与前者之间存在颇为直接的意义关联脉络而具有重要性。诚如黑格尔所言:财产就是人格的定在。近代以来各国宪法对财产权的保障,最终大多旨在保障每个人人格的独立发展并借以维护人格尊严。统而言之,在上述不同概念之间所存在的诸种意义关联,也体现为宪法学的脉络。或者说,通过上述四个基础性概念的研究,我们更可管窥宪法价值秩序与宪法学理论体系的内在脉络。
本书的有关研究,也贯彻了我一向倡言的“规范宪法学”的立场与方法。恰好在二十年前,拙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得以问世。如果说,此书正像其副标题所言,属于“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的话,那么,本书有关宪法学四大基础性概念的研究,则可谓规范宪法学的“基石”。其中,“国体”和“权利”是分属于国家组织法和人权保障法的一对基本概念。由于规范宪法学倾向于以历史中形成的特定的宪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拉伦茨语),为此对二者的概念史研究,有助于揭示中国宪法学的逻辑基础。而“人格尊严”和“财产权”则是一组宪法权利概念,从规范宪法学的立场看来,它们在当今中国具有特别的重要性。这也是由于二者分别对应着人在精神与物质上的两类需求,其中的人格尊严犹如灵魂,财产好比肉体,彼此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意义关联。总之,打通上述四个基础性概念之间的脉络,就不难理解规范宪法学的旨趣。
(作者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