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14 19:53
近两日
“陕西女生遭老师辱骂”的事件
引发网友关注
14日
涉事教师王某向当事学生道歉
并被记过处分、撤销教师资格
初一女孩遭老师语言暴力
据陕西都市快报报道,婷婷今年13岁,就读于陕西省商洛市商丹高新学校。自从她转到这所学校,班主任就总用侮辱性语言辱骂她。从6月14日到7月5日,婷婷断断续续录下一百多条录音,总时长超过20小时,内容不堪入耳。
对此事,婷婷(化名)说:“我就是学习差了点,但你也不能天天辱骂我,伤我自尊,我又没有做错什么,我又没有跟你有什么深仇,你为什么要这样子对我,我有时候有一种完全想死的感觉,我就在想自己活着还有什么用,天天被老师这样骂。”
她表示,在商丹高新学校这个寄宿制校园里,她的学习生活没有丝毫快乐可言。
录音中,这名老师不仅在课堂上辱骂婷婷,甚至还诱导同学一起对婷婷进行人格侮辱,在班里孤立婷婷。
婷婷的奶奶表示:“我想起这事情我就手麻,我听见录音我就浑身颤抖,说不了话,我觉得他这个老师就不配当老师,确实不配当老师。”
针对此事,婷婷的班主任王老师表示,并不认同辱骂一说,称“咱们都是有素质的人”。
记者:您有没有辱骂她?
婷婷的班主任王老师:“我批评过她。”
记者:那您是怎么批评她的?
婷婷的班主任王老师:“我大概就是让她捡本子,让她站在座位上。”
记者:有没有问全班同学谁贱?
婷婷的班主任王老师:“我没有,咱们都是有素质的人。”
记者:您觉得教育方式没有问题?
婷婷的班主任王老师:“言语可能有过不妥。
在学校的教师光荣榜上, 婷婷的班主任王老师赫然在列,各种优秀头衔让人很难将他和录音中对婷婷恶语相向的老师联系在一起。
该校政教处老师:
(这是)因为爱孩子
对此事,商丹高新学校的政教处老师的回应也是亮了!
政教处老师表示:“家长在不能正确认识学校教育的情况下,促使孩子和老师去搞对抗,这也是一种教育的悲哀。”
另一位政教处女老师:“因为爱孩子,他爱孩子就像爱自己的孩子一样,可是他的出发点是好的,心是好的,是为了激发刺激这个孩子。”
官方通报称“辱骂情况属实”
涉事教师登门道歉
13日晚,商州区科技与教育体育局就该事件发布《关于对商洛市商丹高新学校教师王某某有关问题调查的通报》,表示已于当日下午6时进驻商丹高新学校对反映问题进行调查。
14日,商州区人民政府网发布通报《决不包庇纵容 坚决一查到底》,称“辱骂情况属实”。
经调查组初步调查,辱骂情况属实。
该事件是一起典型的严重违反师德师风事件。对该事件决不包庇,决不纵容,决不姑息,必须下定决心,深查彻查,一查到底。
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在事件发生后学校部分管理者表现出态度上的冷漠、认识上的模糊、行动上的迟缓。
对该事件造成的学生及家长心理创伤必须正视,必须深刻反省,必须郑重道歉。并为受伤害的学生提供校内转班、区内转校、专业人员心理疏导等多种办法,尽力抚慰受伤的心灵。
当地主管教育副区长带领学校校长和涉事教师本人,向当事学生及其家长道歉。“在管理上是我错了…在以后的学习或者生活中需要什么帮助,我一定竭尽所能,让你如愿以偿,希望能得到你的原谅。”
14日晚,根据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科教体局联合调查组的调查事实,依据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给予王某记过处分并撤销其教师资格。涉事的其他相关管理、监督人员处理,待区联合调查组调查结束后,将依纪依法做出严肃处理。
网友热议
婷婷的遭遇引起关注
相关话题连上数个热搜
网友表示:
配得上“优秀教师”的称号?
律师解读:
被辱骂学生可对老师提起民事诉讼
应当如何看待王老师的行为?京师律师事务所范辰律师表示,该班主任王某的行为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
记者查阅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发现,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对此,范辰称,商丹高新学校或当地教育局应给予王某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同时,范辰补充:“该学生也可以以王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范辰解释:若影响恶劣且造成严重后果,可依《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北京日报(ID:Beijing_Daily)综合陕西都市快报(ID:sxdskb001 记者赵越、郭兰江)、商州区人民政府官网、中国新闻网、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