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武俊:建议调整我国刑法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
北京日报客户端 | 作者 刘武俊

2020-05-21 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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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您好!近日有全国人大代表建议,以修正案的形式对刑法第十七条第二、三款作出修改,调整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从原来的十四周岁下调为十三周岁。我还注意到,此前也有人大代表建议下调至12周岁。请问:当前刑法相关规定对惩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作用有多大?是否到了降低未成年人刑责年龄起点的时机?降低刑责年龄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有矛盾吗?可否请专家给予解答。谢谢!

朝阳区读者 王鹏

当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处理这类问题本应保护与惩处并重,但在实践中往往庇护有余甚至有姑息放纵之嫌而惩处训诫不足。

为了避免未成年人保护法沦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保护法,有必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行政拘留乃至适当降低刑责年龄问题,真正实现保护与惩处并重。

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时,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这一规定的初衷是保护未成年人,避免行政拘留造成其身心伤害。

但是,现实中往往对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违法人一放了之,没有后续管束和帮教,也就没有震慑。实际上,很多一放了之的未成年违法人的心理行为偏常问题并没有解决,往往会一犯再犯,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一些未成年人甚至以自己不满16周岁为由,称法律拿自己没办法,不用坐牢,有恃无恐。可以预言,如降低行政拘留年龄下限,可以对包括校园欺凌行为在内的违法行为起到实际有效的惩戒作用,让违法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当然,由于行政拘留期限短,可能无法解决未成年人原本存在的心理行为偏常,消除其诱因,难以从根本上预防再次违法或犯罪。但是,若不实际执行行政拘留,则难以彰显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原则,难以树立法律法规的权威。建议在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修改时,可以考虑将帮教措施写入其中。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近年来不断有专家学者和人大代表呼吁适当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我国法律规定,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七条对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现实中,确有少数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影响恶劣凶残的犯罪却因未达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而没有得到实际刑事处罚。对手段恶劣、影响恶劣的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因年龄不足而从轻处罚甚至免责,从一定意义上讲的确有放纵犯罪之嫌,达不到对更多守法未成年人保护的目的。

尽管适当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涉及到刑法的修改,已经超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范畴,但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大修不能再无视民意和舆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沦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护法”的担忧和质疑。

从世界范围来看,目前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瑞士、新加坡为7岁,墨西哥、菲律宾为9岁,英国为10岁,土耳其、荷兰为12岁,以色列、法国为13岁。在我国,现在未成年人心智思想和身体生理都普遍早熟,12岁和13岁的少年已具备相当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已能够理解其实施行为的性质和意义。有关部门应该综合考虑普遍早熟和主观恶性、恶劣程度、社会影响,特别是认真回应广泛的民意,尽快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建议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降低到12周岁。调整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2周岁到14周岁,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调整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

除从最低刑责年龄上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外,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事后监管也极其重要。

应建立长期追踪机制,司法工作人员要定期及时进行后续跟踪教育,避免因案发后教育不到位而再次误入歧途的情况发生;还应加强社区性保护处分的多样化,包括禁止令、训诫、社会服务令等措施,以期达到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

立法既要审慎理性,也要充分吸纳民意,与时俱进;既要认真研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等群体的意见建议,也要认真对待广大网民和普通民众朴素的见解,从而真正坚持保护与惩处并重的原则,真正实现未成年保护的“良法善治”。

(作者为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辑、研究员)


编辑:袁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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