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24 12:38
从银行高管骚扰女下属,到班主任喊13岁女生“老婆”,几乎每一次与性骚扰有关的消息,都会引发舆论的轩然大波。然而对于这种令人深恶痛绝的侵权行为,此前我国在立法层面尚未规制。此次民法典草案不仅明确了性骚扰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还规定单位负有预防、调查和处置的责任。
【背景】
虽说性骚扰事件屡见报端,但真正进入诉讼程序的却少之又少。更糟糕的是,有些骚扰者本身处于管理者等强势地位,反而受到单位的包庇袒护。最终,骚扰者全身而退,却让受害者付出代价。
记者查询了近几年北京法院公开的涉及性骚扰案件的判决文书,一类是女职工自称受到性骚扰,被单位违法解约的;一类为男职员被投诉性骚扰丢了工作告单位的;还有一类是被人投诉或网上发帖指责存在性骚扰行为,提起名誉侵权诉讼的。
在这些本就为数不多的案例中,法院最终认定存在性骚扰行为的只占两成,还都是因为有骚扰者自认或录音证据等。对受害者而言,如果骚扰者所在的单位能为自己撑腰,将骚扰者解雇或者调离,都已经是不错的结果了,赔偿都不敢奢求。
近些年,性骚扰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互联网和自媒体的发展也给了受害者更多发声的途径。201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要求用人单位有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的义务以后,已经有不少单位在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中将性骚扰列为一种严重劣迹,并明确相应的惩戒措施。
但不可否认的是,国家现行法律对性骚扰行为仍然没有明确定性;对于最能及时给予受害人保护,采取措施预防和处置性骚扰行为的单位来讲,该担负什么责任,没有尽到职责怎么处罚也还没有一个说法。
对于惩治性骚扰行为,法律还需要再给点力。
【草案亮点】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专家解读】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杨立新:
性骚扰这种在社会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侵权行为,在中国的立法层面上以前是没有规定过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主张权利存在法律根据不足的问题。
虽然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时,增加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的条文,但这一规定并没有明确怎样去保护受害者的权利,制裁性骚扰行为。
此次民法典草案在保护人的性权利、制裁性骚扰方面有了很重要的进展,对何为性骚扰行为、怎么去制裁它进行了规定。条文的第一部分明确,实施性骚扰就是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样,对性骚扰的规制就有了法律基础,受到性骚扰侵扰的受害人就可以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是明确在规制性骚扰的问题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也负有很重要的责任,应该采取措施防范在职场中、在学校里发生性骚扰行为。
在制裁性骚扰的问题上一直有两种法律立场,一种是权利保护主义,即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制裁性骚扰行为;另一个是职场保护主义,是说职场负责人应该对员工性利益的安全给予保障,如果没有尽到义务,使员工受到性骚扰的侵扰,职场也要承担责任。
此次草案条文的第一款就彰显了权利保护主义,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接着又讲到了职场的责任,只是没有具体到职场如果违反了安全保护义务应该承担什么责任。但从逻辑上说,一个职场负有保障员工性利益安全的责任,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员工受到性骚扰,职场就是违背了保护员工性利益的注意义务,具有过错,就应该按照侵权责任编的第1165条关于过错责任的要求,去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