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未查出,肿瘤长了3年,受检者起诉获赔2万元
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0-06-05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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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称因体检中心疏漏,未检查出自己身患肺癌,要求体检中心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0万元。海淀法院近日审结了此案,判决体检中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体检中心不负责 令癌细胞在我体内肆意生长了3年”

王先生在去年体检时被告知肺部显示有阴影,建议其到大医院再进一步检查。王先生随后到三甲医院做了胸部CT,确定了肺部肿物的存在。医生建议王先生提供近几年胸部检查的影像资料,希望通过对比观察肿物发展的进度。

资料图,东方IC

王先生想到2016年自己在某体检中心参加单位体检时拍摄过胸片,当时检查报告上的胸片结果是:两肺心膈未见异常。可当王先生把2016年体检胸片拿给医生后,医生告诉他,当时其肺部已经存在肿物。

随后,王先生住院接受手术治疗,并确诊为肺癌。

王先生认为,体检中心在2016年未能及时发现病情,导致肿瘤在自己体内肆意生长了3年,导致如今的后果。王先生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将该体检中心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50万元。

体检中心:发现阴影不一定代表发现异常

体检中心辩称,对于王先生患癌的事情深表遗憾,但是不同意赔偿。

首先,体检主要是发现异常,发现阴影不一定代表发现异常,如果体检医生发现是正常身体组织阴影是不会告诉患者的。

其次,如果是恶性肿瘤,能在光区中体现就基本上是晚期。恶性肿瘤的性质是,细胞不受限制地生长,速度很快,2016年和2019年同一部位的影子是肺癌的话,不可能没有变化,不符合恶性肿瘤生长的速度和规律。

第三,经过鉴定人出庭质询,鉴定人没有确认是肿瘤影,只是称体检中心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存在过失,即使过失成立,也与王先生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王先生现在花费的治疗费用不是体检中心检查造成的,而是自身疾病造成的。

基于上述原因,体检中心称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体检中心未尽告知义务

本案中,为确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就上述事项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认为体检中心在为王先生提供健康体检过程中存在履行注意义务不足。但是依据王先生所患疾病的性质,即使2016年发现可疑肿瘤,其采取的治疗方式与2019年医院的治疗方式并无实质差异,因此建议过错程度为轻微责任。经审查后,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

法院审理后认为,2016年体检中心为王先生体检时,未能仔细核查光片,出具的纸质结论与光片实际显示不一,未能将王先生体内异常情况及时告知王先生,故体检中心在为王先生提供健康体检过程中存在未尽注意、提示、告知义务的过失。且由于体检中心未能及时告知王先生体内的异常情况,导致王先生对其病情的延误诊断,由此给王先生造成的精神上的不安与恐惧,体检中心应当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

然而,根据鉴定意见,王先生所患肺癌细胞的自然属性决定了不会因时间的推移发生变化。故王先生所主张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用,均是其治疗自身疾病的正常支出,与体检中心的医疗行为并无直接因果关系。王先生提出上述赔偿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体检中心支付王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宣判后,王先生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受检者应当保管好体检报告

近年来,由于体检中心“不负责”,引发了多起纠纷。

法官介绍,患者要求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患者受到损害;患者的损害是由医疗行为引起的或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在实施医疗行为时主观上存在过错。而“体检纠纷”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体检中心作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该争议焦点的明确,主要依据当事人双方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予以证明,例如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等。

法官提醒,受检者选择体检中心时,首先,应当事先核查机构的资质;体检过程中发现工作人员业务不熟练的,可以提出查看其是否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同时,健康体检报告应当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如果受检者接到的是一份不规范的报告,可以要求体检中心重新出具;最重要的是,应当保管好体检报告,这样无论是在体检过程中引发的医疗事故,还是因体检中心疏漏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受检者都可以向体检中心主张赔偿。

法官也建议体检中心为减少纠纷,应当严格遵守《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定期开展内部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履行义务的专业水平;体检中心还可以购买责任保险,使受检者得到及时赔付。


编辑:胡德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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