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变化㉝ | 为什么要设置“离婚冷静期”?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张蕾

2020-07-17 11:08


民法典中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曾引起网友热议,为什么要设置离婚冷静期?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为例,2009年至2018年该院全部离婚审结案件中,不支持解除婚姻关系的占到了48%。朝阳法院望京法庭副庭长欧阳华表示,由此可以看出,司法实践对于离婚诉讼一直都有规制和引导,而“离婚冷静期”则赋予了婚姻登记机关对于离婚主体引导的职权。

中国公民离婚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另一种就是诉讼离婚。欧阳华表示,诉讼离婚这条路,从司法审判实践中可以看出法院对离婚自由的规制与引导。

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2009年至2018年全部离婚审结案件为例,30694件案件中支持解除婚姻关系(包含调解和判决)的合计占比49%,不支持解除婚姻关系(包括调解、判决和撤诉案件)的合计占比48%,两者基本持平。其余 3%是因管辖导致的移送、因死亡导致案件终结等极特殊原因。

而不支持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占比呈逐年上升趋势。数据显示,朝阳法院不支持解除婚姻关系案件在总结案占比从2009年的43%上升至2018年的52.8%,其中判决驳回离婚请求的占比从13.5%上升至21.3%。

欧阳华介绍,在判决结案的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法院一般对判决解除婚姻关系不持异议。但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通常会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除非被告当事人被认定具有过错。

“以上均体现出法院对于婚姻持慎重、保护的态度,即‘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桩婚’。”欧阳华说,离婚自由作为婚姻自由的一部分受到法律保护,但任何权利的行使不可能不受限制。婚姻具有社会属性,所以在特定情况下需要公权力介入、干涉,当然介入和干涉也需要遵守规则。

公民在法院的离婚诉讼受到法定明文限制和审判实践的规制与引导,但是在婚姻登记机关离婚时却没有任何限制。因此民法典对“离婚冷静期”的规定适逢其会,应运而生。

欧阳华表示,随着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也被纳入法律引导的范围。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虽然公民享有离婚自由,但离婚不是无代价的,也不是没有限制与边界的,其必须向配偶、子女等承担法律、道德责任,过错者更应接受法律的惩罚。”欧阳华说。

欧阳华同时建议,民政部门、法院应有效联动,健全和完善婚姻登记制度与流程。可依托民政现有全国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构建包含法院婚姻信息在内的完整统一的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统一法院离婚证明的样式及发放流程,后期实现与民政部门离婚证的一致性,进而实现当事人后续使用、政府管理的双便利。     

民法典将带来这些新变化

编辑:徐慧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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