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8 13:48
张某作为家长志愿者,参加了女儿所在小学的演出活动,在搬运饮用水时不慎从楼梯摔下,导致五级伤残。记者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获悉,经两级法院审理,法院确认张某担任志愿者属于为校方义务帮工,在此期间受伤,校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张某190万元。
2017年12月30日,张某女儿就读的朝阳区某小学组织集体活动,张某也通过学校微信群,报名作为家长志愿者参加此次活动。没想到,活动当天张某与另一位家长抬水下楼,张某身位在前,倒退着将水运下楼时,不小心摔下楼梯受伤。
这一跤导致了张某颈髓损伤,住院治疗半年,且遗留了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对张某的颈部损伤,司法鉴定机关评定为五级伤残,其还存在轻度排尿、排便障碍,需部分护理依赖,护理期为长期。鉴定意见认为,综合赔偿指数为70%。
2019年,张某将校方起诉至法院索赔,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张某在为校方提供义务帮工的过程中受伤,校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合全案证据,校方应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90万元。
校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校方认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招募志愿者,是学校维持家、校关系,进行更好教育教学工作的一种手段。家长志愿者参与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并非简单提供劳务,而是让家长共同参与对学生教育教学的过程,塑造良好和谐的家校关系。
校方称,张某的女儿参加舞蹈社团并参加演出,是张某作为志愿者参与舞蹈社团服务的重要原因,家长参与志愿活动更多地是出于对子女的关心,这种活动并非被帮工人受益,不宜定性为帮工行为。抬水属于日常活动,并非高危风险活动,张某抬水下楼时倒行,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且其本身脖颈处有问题。学校同意为学生家长提供积极且适当的补偿,但本案属于意外事件,应适用公平原则进行裁量。
北京市三中院经审理认为,义务帮工系帮工人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具有自愿性、临时性、劳务性、无偿性特征。张某作为学生家长,应学校邀请作为志愿服务者,协助学校组织活动并根据学校的指示为学校无偿提供相应劳务,双方之间符合义务帮工法律关系的特征。校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中还强调,家长作为志愿者参与学校组织的活动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该活动方式可以让学校的工作更方便地向家长公开,能够让家长获得更多机会参与到子女的教育教学过程中,让家长了解并陪伴孩子的成长,其积极作用显而易见,法院对此予以鼓励和支持。
因此,学校作为活动组织方时,应尽到审慎安全防范和监督义务,必要时可以引进社会保险等手段,为参与的家长志愿者提供安全的互动环境及有效的防护措施,保障家长志愿者在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同时家长志愿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亦应尽到对自身安全的合理注意义务,塑造良性的互动关系,避免在参与活动过程中遭受不必要的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