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变化㊱ | 社会养老机构可与老人签遗赠扶养协议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高健

2020-08-12 10:19


当今社会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显现,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成为越来越多孤寡老人的养老方式。民法典出台带来了哪些新变化?昌平法院法官陈振祥解释说,民法典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社会养老机构、民间救助机构等在内的组织均可与老人签订相关协议。

法院曾审理这样一起案件:王先生与王老汉是同村村民,俩人相识二十余年。王老汉与妻子婚后育有一子,父子两人均为残疾人且生活不能自理。王老汉妻子去世后,王先生便主动照顾起二人生活。父子俩去世后,王先生将王老汉弟妹二人诉至法院,要求按遗赠扶养协议,继承王老汉名下房屋。

王先生说,自己与王老汉口头达成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父子俩的生活由其照顾,父子俩去世后,王老汉的房产赠与王先生,村委会工作人员在场作了见证。

王老汉的弟妹认为,遗赠扶养协议应由书面形式确定,而且,王先生所做的只是获得报酬的家政服务,也达不到遗赠扶养的标准。

后经法院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登记在王老汉名下的房屋归王先生所有,同时王先生给付被告补偿款每人15万元。

陈振祥解释说,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人(即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的财产于死后赠与扶养人的协议。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有自己特色的遗产转移方式,也是民间实践经验的总结和肯定,是我国继承法立法的一个重大突破和有益探索。

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在继承法的基础上,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不再局限于“集体所有制组织”,包括社会养老机构、民间救助机构等在内的组织均可。该项规定补益了过去制度设计的不足,有效填充了立法欠缺,有助于增加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调动社会养老机构、民间救助机构的积极性,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的需求,从而推进我国养老事业的发展,不断提升老人等弱势群体的生存质量与人格尊严。

同时,陈振祥提醒,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有7点注意事项,必须遵守:遗赠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的可遗赠的财产并需要他人扶养的自然人;扶养人必须是遗赠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履行扶养义务;遗赠扶养协议为双方法律行为,须有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遗赠扶养协议为诺成法律行为,自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起即发生效力;为避免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争议,遗赠扶养协议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遗赠扶养协议为双务有偿法律行为,扶养人需对遗赠人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也有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效力优先性,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遗嘱继承并存时,则应当优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

民法典将带来这些新变化

编辑:徐慧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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