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变化㊶ |加强保护被冒名顶替者受教育权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孙莹

2020-09-02 12:15 语音播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近日针对个别地方发生的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社会公众意见,积极研究高考冒名顶替行为入刑问题。

于法于情于理,冒名顶替事件中参与幕后操作的每一个人都应受到严惩,被顶替者也理应得到合理赔偿。但根据现行法律,被顶替者难以依据受教育权被侵犯索要赔偿,而明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为今后再出现的被顶替者保护自己的受教育权留下可能。

被顶替者到底什么权利受到侵害是首先要明确的问题。西城法院民一庭法官徐澜涛、法官助理高磊认为,顶替者不仅使用了受害者的姓名,同时还占据了受害者原本可享有接受教育的资格。因此,被顶替者的姓名权和受教育权都受到了侵害。

“依据现有法律规定,被顶替者以姓名权受侵害为由提起诉讼是没问题的,但通过民事法律来索要受教育权被侵害的补偿却缺少依据。” 徐澜涛、高磊表示,事实上,受害人真正遭受的经济损失是本应享有的教育丧失后,在工作、收入等方面受到的损失。而姓名权与这一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很直接,单纯从姓名权的角度,无法延伸到受教育权被侵害所遭受的损失,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真正的损失。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姓名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虽然对受教育权并没有明确规定,但考虑到《宪法》中明确将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而《民法典》在概括列举人身权利时又加了一个“等”字,可以说是给受教育权等权利作为民事权利演变新类型留下了口子。由此,被顶替者依据《民法典》规定主张姓名权和受教育权就存在法律依据。

第二,受害者可以向谁主张权利呢?徐澜涛、高磊认为,高考冒名顶替涉及从报名到招录等各个环节,所以可援引《民法典》第1168条、第1169条,要求顶替者、顶替者父母以及相关帮助人承担连带责任。被顶替者所在的高中、申请的大学对于冒名顶替发生存在过失的,也应承担责任。

至于被顶替者和相关责任方应承担何种责任,徐澜涛、高磊表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顶替人可以要求顶替者停止使用其姓名、消除因使用其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或危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同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赔偿财产损失时既要考虑到直接财产损失、可预期遭受到的财产损失,也应考虑顶替者因顶替所获利益。精神损害赔偿部分,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予以主张,由法院自由裁量。

民法典将带来这些新变化

编辑:徐慧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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